我眼中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一部专门规范政府行为的规章,就是治官、治权,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国首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
4月17日下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制办主任贺安杰公布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立法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从贺安杰的谈话中,我们不难捕捉三条重要的信息。
一是湖南准备花大力气来“治官”了。
过去的法律法规都是授权性质的,是授予政府以及政府官员们一定的权力。自古以来,市民和政府官员间一直存在着信息与管理上的不对称,特别是一些没有责任心的“公仆”们,在肆意挥霍着公用资源。屡见网络的公务大厅干部们打得打牌、聊的聊天、玩游戏的玩游戏,根本就没有顾及到前来办事的市民。对待办事的群众能拖就拖,能推就推,反正不管自己的事,老百姓跑断腿也无所谓。究其实质,我们虽然有这种那种纪律约束官员,也有这种那种法律来制裁官员,但是没有一部法规来规范官员的职务程序行为,现在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就是在填补这空白。
二是湖南开始了法治“软环境”的探索。
行政程序的规范,是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软环境”,严格的讲,是软环境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这一点往往被人忽视,包括官员们自己也意识不到。行政程序不规范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远比官员贪污腐败来的隐秘,官员贪污腐败是显性的社会伤害,而行政程序的不规范则是隐形的、无法评估的伤害。但是这种隐形的无法评估的伤害,却在无时无刻不在吞噬着社会健康的集体,削弱社会健康发展的力量,从而导致整个经济社会“软环境”的疲软,社会发展失去动力,从这一点来看,规范行政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湖南开始对行政程序进行法理意义上的规范,表示了湖南省委省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软环境”的高度重视,也表示了建设良好“软环境”的坚强决心。
三是对“有限责任”政府的科学概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最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八个字:公开、参与、效率、问责。“公开”是政府行政行为要公开,不能搞暗箱操作。“参与”是要让群众广泛参与政府的管理,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效率”是行政机关办事要讲效率,不能推诿扯皮,办事拖拉,不能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问责”是不按规矩就要追究责任。这里面既体现了官员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做不好怎么办,又体现了官员不该做什么,做了怎么办。《规定》不仅仅是限权,也是一种自我保护。《规定》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的重要工具。行政程序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是政治家规避责任的一种方式。我国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你拍板拍错了,那你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我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办事,那你不应该追究我的责任,这就是法制的“有限责任”。从法治角度对政府职能进行了界定,从而勾勒出了一个政府的权力轮廓,为官员依法行政、有效行政、有责行政铺垫了道路。
摘自红网论坛散步的猫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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