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常建招通[2009]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管理,维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本市城区、德山开发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本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时应到常德市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办理入境登记手续。
二、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境登记分为年度登记和单项登记。
年度登记采用一年一登记的方式。市招标办每年3月份受理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发给《常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登记证明》,有效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单项登记采用一事一登记的方式。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之前向市招标办申请单项登记,符合条件的发给《常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单项登记证明》,合同终止后登记自动失效。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年度登记: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三)已在本市设立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
(1)已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已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应的办公设备;
(3)行政负责人为本企业的在职人员,技术负责人为在本企业注册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
(4)具有3名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
(四)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五)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完成两项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同一项目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自觉遵守及维护本市有形建筑市场秩序,表现良好。
(六)没有处于停止承接任务处罚的有效期限之内;
(七)没有处于停产停业或破产的状态;
(八)没有处于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的状态;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年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常德市外来招标代理机构年度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
(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五)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六)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代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专职人员的专职证书;
(八)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委托合同、建设单位评价意见、单项登记证明。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单项登记: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三)具有建设单位发出的关于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书面邀请;
(四)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在本企业注册的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五)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六)没有处于停止承接任务处罚的有效期限之内;
(七)没有处于停产停业或破产的状态;
(八)没有处于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的状态;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项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常德市外来招标代理机构单项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
(四)建设单位发出的关于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书面邀请;
(五)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代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专职代理的专职证书;
七、市招标办对申请年度登记的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将在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将在常德建设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发给《常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登记证明》。
招标办对申请单项登记的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常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单项登记证明》。
八、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自下列行为认定之日起的一年内不予受理登记申请,已经办理登记的予以取消。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未办理入境登记的;
(二)在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中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
九、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自下列行为认定之日起的三年内不予受理登记申请,已经办理登记的予以取消。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拒绝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正常管理的;
(三)在本市的诚信等级为诚信不良企业的;
(四)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代理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招标办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档案。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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