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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监督管理规定

2023-05-09 16:02:56 来源:市桥管处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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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管理,规范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管理工作,提高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管理水平,保障城市桥梁安全运营,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常德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德市及下辖区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包括跨越河道的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和公园桥梁)、隧道的检测评估工作(隧道检测评估管理工作依据现有相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实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检测内容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桥梁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工作实施行政监督,对区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负责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管理工作的计划与实施。包括城市桥梁检测评估计划的编制,检测评估实施与监督管理,检测评估结果的应用和桥梁健康监测等工作。

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桥梁的检测评估。从事城市桥梁结构检测和特殊检测工作的专业机构,应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交通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桥梁隧道专项或综合试验检测资质,同时,应取得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桥梁经常性检查由经过培训的专职桥梁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常规定期检测宜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技术人员或实践经验丰富的桥梁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实施,对于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

 

第二章 检测评估计划

第六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依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中城市桥梁养护类别等级的检测评估周期和内容的要求,以及上一年度桥梁技术状况等级、桥梁实际运营状况、结构类型和周边环境等,制定桥梁检测评估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检测周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常性检查周期应依据桥梁养护等级进行,Ⅰ等养护桥梁检查周期为1天,Ⅱ等养护桥梁检测周期不超过3天,Ⅲ等养护桥梁检查周期不超过7天。

二、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应1年一次,可根据桥梁状况适当增加检测次数,如当年已安排结构检测,可不再进行常规检测。

常规定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结构变位应1年测量1次,拉索索力和吊杆拉力应1年测量1次;

2.拱桥及软弱地基桥梁的沉降宜1年测量1次;

3.独柱墩桥梁墩柱的倾向倾角及梁体相对水平位移值应1年测量1次。

三、结构定期检测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宜3至5年一次;Ⅱ~Ⅴ 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宜6至10年一次,其中快速路、主干道宜6至8年一次,次干道、支路宜8至10年一次;同时,应按照规范要求,对相关桥梁进行监控测试。

系杆拱桥、悬索桥、斜拉桥应定期进行动力特性及重要部位的内力静载试验检测,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年。应通过结构监测,掌握桥梁在使用过程中结构构件的变化和力学性能及空间位移情况。

四、特殊检测应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桥梁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特殊检测:

1.城市桥梁遭受洪水冲刷、撞击、地震等特殊灾害造成结构损伤。

2.常规检测难以判明是否安全。

3.需加固、提级、改扩建的桥梁。

4.超设计年限使用的桥梁。

5.定期检测中评定为不合格、D级或E级的桥梁。

6.定期检测中发现构件加速退化的需要补充检测的桥梁。

第七条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依据批准的检测评估年度计划,参照《湖南省城市桥隧设施养护维修消耗量标准》或省物价部门相关文件确定。

 

第三章  检测评估工作实施

第八条 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依据批准的检测评估计划组织实施桥梁检测,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方案审查。检测评估机构在实施检测工作前,应根据检测类型和实际情况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满足《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相关条款要求;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对检测方案进行审查。

检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桥梁概况,检测依据,人员职责与分工,仪器设备配置,检测内容、原理、方法和措施,交通组织方案,计划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经审定的检测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书面向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开工批准。检测方案审查通过后,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对检测人员人证和仪器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按照检测方案对交通组织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工作进行检测,符合方案要求后批准同意开始检测。

第十一条 过程监督。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委托现场代表依据审定的检查方案和相关规范对检测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抽查检测工作开展情况,主持召开检测工作例会等,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检测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成果验收。检测评估工作完成后,检测评估机构应及时形成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检测评估工作完成后,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组织召开检测项目验收暨检测评估报告专家审查会,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完善检测评估工作。

 

第四章  检测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根据检测评估结果,及时统计、梳理桥梁设施病害和养护维修建议,合理制定养护维修工作计划,及时进行病害整治,确保城市桥梁运营安全。

第十四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结果应实现信息化管理,将基础数据、检测成果、结论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将年度桥梁检测评估开展情况和检测成果进行整理,提出养护维修、大中修、专项维修加固和专项检测等建议,专题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养护维修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立即向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排除危险,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需要封闭桥梁以及相关水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第五章 桥梁健康监测

第十七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积极推广桥梁健康监测。通过对桥梁结构状况的监控与评估,为桥梁在特殊气候、交通条件下或桥梁运营状况异常严重时发出预警,为桥梁的维护维修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与指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组织实施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要求组织检测工作的,或未应用检测结果科学安排城市桥梁维护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扣分,并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专业检测机构应规范行为,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凡不按规定实施检测或弄虚作假的,将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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