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5起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部,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今年来,全国多地燃气安全事故频发,造成屋毁人亡残局。为增强群众安全用气意识,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了5起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附件: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
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序号 | 案由 |
案例1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案 |
案例2 |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案 |
案例3 | 私自取土过程中将燃气进户支管挖断案 |
案例4 | 在不具备安全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
案例5 | 未安装燃气报警器装置案 |
案例1: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日15时,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四大队执法人员与常德市燃气办工作人员到柳叶湖白鹤镇猴子巷进行联合燃气检查时发现:XX燃气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中8.0.6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5、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6、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三、处理结果
2023年7月17日,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常德市XX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1日上午9时15分,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四大队协同常德市燃气办对市城区瓶装燃气配送点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常德市XX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朝阳路燃气配送点存在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三、处理结果
2023年6月6日,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常德市XX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私自取土过程中将燃气进户支管挖断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7日8时,澧县建设监察大队接群众举报,在澧县护城中路以东(XX餐馆斜对面)拆迁处有人私自取土过程中将燃气进户支管挖断裂。接到举报线索后,建设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勘查核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7时45分左右在护城中路(东)拆迁处为花池取土过程中,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擅自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作业挖破了该处的燃气进户支管。建设监察大队对当事人下达了《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于2023年6月27日申请立案进行调查。
二、法律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三、处理结果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基准之规定,经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会议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在不具备安全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经查,武陵区XX餐馆经营者于2023年3月30日违规在公共用餐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
二、法律依据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3的规定“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三、处理结果
2023年5月29日,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武陵区XX餐馆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未安装燃气报警器装置案
一、基本案情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武陵区XX饭庄未安装燃气报警器装置。现场复查时,当事人正在等待技术人员安装报警装置。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在外地就医,不能及时返常配合调查致使案件中止调查。2023年7月3日,当事人返常,恢复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三、处理结果
2023年7月21日,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武陵区XX饭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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