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桥梁、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是指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杆线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需要在短期内(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利用城市道路进行堆料、施工等占用城市道路影响其功能的行为。
涉桥区域还需执行《常德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市住建局城市道路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的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可委托其设立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实施。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发改、工信、资源规划、城管、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占用挖掘许可管理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一)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消防、城市监控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以及道路维护维修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住建局设立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提交年度计划,并与城市道路维护、维修、改造同步实施。
(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项目除外)、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提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非开挖施工项目还需提供市住建局管网办出具的地下管网图,向市住建局行政许可办申请,领取《常德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范围和时间组织施工;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导致需要变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因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紧急抢修的同时通知市住建局设立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24小时内可完成修复(不含养护期,过养护期能及时拆除围挡恢复交通)的可采取报备许可,需向市住建局设立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提交《市政设施抢修临时占破道备案表》。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在交付使用后5年内、进行大修的城市道路通过竣工验收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施工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许可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向市住建局行政许可办提出申请;
(二)市住建局行政许可办组织相关单位勘查现场,并根据勘查意见出具审核结论;
(三)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在常德市市民之家的市财政局非税窗口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四)完成上述流程后,申请人在常德市市民之家的市住建局行政许可办窗口领取许可证。
第九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组织召开交通组织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城市主、次干道需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占挖施工的;
(二)工程施工占用车行道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
(三)在城市中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密集区周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
(四)在主、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100米范围内占挖施工,且对交通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对交通影响较大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
第十条 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项目,在取得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通过本市相关媒体公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的项目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 审批许可证时,应依据下列规定严格控制占用或挖掘道路的面积、期限:
(一)按照《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及有关技术文件,合理审批挖掘道路面积。
(二)按照招标或审批确定的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时间。
(三)严格审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的组成部分。
(四)在已建成道路上进行工程建设、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确实无法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每段施工长度原则上以200米为限,完成一段恢复道路交通后再开挖下一段。横向过路的管线施工,无法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夜间施工,白天在沟槽上方采取安全有效的临时覆盖措施,确保交通通行。
(五)占道范围内严禁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停车场、材料加工区等非生产设施,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加工材料的,应严格控制占道面积。
(六)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住建局设立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缩小许可的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充分调研施工区域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管网,涉及燃气和国防光缆地段尽量采用人工开挖;尽量避免围圈占压消火栓、各种市政管线的检查井口及盲道、无障碍设施;不得影响市政养护和绿化养护施工及环卫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占用、挖掘车行道施工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便道,保证车辆、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无法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设置隔离栏等临时硬质隔离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 占道施工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久围不建、建成不拆”。
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原则上不得延期。因气候、工艺变更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到期前办好延期许可手续。
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好准备工作,在施工期间,不得因施工人员、机械、材料准备不足等原因而停工。
施工单位应采取动态管理方式,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缩小占道面积。同时遵守市住建局设立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其它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严格遵循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中采取规范围挡围蔽作业,围挡迎车方向或转角应采取透视围挡方式,有条件的要采用45度切角或圆弧形围挡,材料、机具不得超出围蔽范围,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导向标志、标线及夜间警示灯具;对车辆和行人影响较大的,还需安排专人协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疏导交通,保证道路畅通和通行安全。
第十六条 一律禁止直接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水泥,同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和统一的公示牌。 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应安排在晚上10点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施工产生的淤泥、废料等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道;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貌。
第十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回填土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十八条 非开挖施工应确保质量和安全施工管理。非金属管线(如燃气)施工应敷设示踪线;非开挖设备应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地下金属探测设备;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市住建局管网办审定的标高及位置进行施工,如地下情况与市住建局管网办核定的信息不符,应及时与市住建局管网办进行联系,重新测绘周边区域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并调整施工方案;在非开挖施工过程中,原则上应同步进行注浆或补浆处理,确保非开挖地段路基稳固,不出现塌陷现象;对于防洪堤等特殊地段,应提供水利部门审批意见,并按照水利部门的要求做好防洪补救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安全应急响应机制。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下敷设各类管线,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规范、标准要求,且埋至道路结构层以下,且原则上不得新增检查窨井,尽量利用原有窨井,如特殊情况需增设检查窨井的,应按照《常德市窨井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竣工后应向市住建局管网办申请新接入管线的测绘工作(排水管网还需实施CCTV检测)。
第二十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围挡外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围挡外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损坏的应负责及时修复或给予赔偿。
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导改的,导改后的道路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满足安全使用功能,且应保证各类检查井井框、井盖完好,与路面平顺相接,并对受损道路及时修复。
凡对城市道路进行了导改或对道路断面进行了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完成后按照不低于该段道路原有技术标准对施工占挖路段全断面道路及附属设施进行恢复。
第二十一条 自行修复的挖掘城市道路项目,应向市住建局设立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递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施工质保承诺书》,还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竣工后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修复标准及时恢复道路原貌,并按规范要求设置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并通知市住建局设立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组织相关管线单位和市政道路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二)对出现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应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市住建局设立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违法行为,由市住建局或委托其设立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应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造成的负面舆情、信访投诉的,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迅速整改落实,并向媒体和信访人及时回复。
第二十四条 因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江北城区(含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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