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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来源: 2011-10-27 14:16 字体:【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掌握本中心人员动态,加强内部管理,保证中心正常高效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项考勤均作为绩效工资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凡中心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等均需出具请假条,经审后由办公室保存,办公室负责在每月3日前将各部门异常出勤人员统计报送财务室。

二、刷卡

第四条本中心实行打卡考勤制,职工按规定上班打卡。

第五条本中心职工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时,下午14:30---17:30分(夏季:下午15:00--18:00),职工需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

第六条本公司所有在岗职工实行上班刷卡制度,刷卡有效时间为早上7:30--8:00,下午17:20---18:00。

三、迟到,旷工

第七条上班时间1分钟后刷卡为迟到,每迟到一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

第八条当月迟到累计5次以上扣发全月绩效工资50%。

第九条迟到30分钟后未刷卡,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作旷工论处。凡无故旷工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并给予警告1次处罚。

第十条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安排下岗,领取基本生活费。

四、假期待遇

第十一条本中心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假期年休假,职工年休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如非工作需要原因不休假的职工,本中心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病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是指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按100%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放;已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放;已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放。病假期间,福利足额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年终奖按月扣除。

第十三条工伤假,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持有本市指定医院开具的伤情诊断书及休假单,经分管领导核准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福利足额发放。

五、请假

第十四条职工请(休)假,必须办理请(休)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六、批假

第十五条职工请病、事假,均需获得以下批准方可。

第十六条请假一天以内,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生效。

第十七条请假一天以上,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副主任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所有休假,请假动态审批后,由办公室归档。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二OO八年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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