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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钢筋质量控制的通知常质监字[2011]10号

来源: 2011-03-28 16:33 字体:【

各区、县(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城区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近期施工现场检查发现,部分钢筋不满足规范标准要求:一是钢筋直径缩径;二是钢筋肋高损伤严重;三是屈强比达不到规范要求,给工程结构安全尤其是抗震性能留下严重隐患。为了规范钢筋采购、使用和加工行为,刹住“钢筋瘦身”歪风,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标准(GB1499.1—2008、GB1499.2—2007)采购、加工和使用钢筋。进场时必须严格检查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必须进行外观尺寸检查,外观尺寸检查不合格和不按本通知要求采购、加工钢筋的钢筋不得进场卸车。
    二、进场钢筋必须按规定分批次抽样送至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必须立即退场,不允许在工地封存,监督机构在工地现场发现不合格钢筋,一律按使用不合格钢筋处理。
    三、施工企业不得购买经过调直、加工的钢筋,光圆钢筋应在施工现场进行调直、加工,鼓励施工企业购买具备螺纹钢调直功能的设备,现场调直、加工螺纹钢筋。螺纹钢确需外委调直的,施工单位项目部要与钢筋调直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严禁钢筋调直方冷拉、冷拔钢筋,监理部必须对调直过程实施监理,测量调直前后钢筋直径。
    四、施工现场不得采用卷扬机进行冷拉调直。严禁现场钢筋调直中采用冷拉、冷拔工艺。
    五、监理单位应对按本通知要求外委调直后进场的螺纹钢(8mm、10mm)重点监控,必须在监理日志中记录进场时间、批量、调直前后尺寸、调直监理情况。没有调直合同,没有对调直过程实施监理的外委调直钢筋不得进场,监理不得允许隐蔽验收。
    六、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有违反本通知要求钢筋的,应立即督促整改、更换,并立即电话或文字报质量安全监督站,已经报告的监督站查处时不再追究监理责任。
    七、各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钢筋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对8mm螺纹钢按照公称直径7.7mm,10mm螺纹钢按照公称直径9.6mm控制尺寸,达不到要求的严查采购、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对发现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钢筋采购、加工的,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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