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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建设工程施工用钢管、扣件、安全网备案管理办法常安监字[2010]14号

来源: 2010-12-03 14:40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用钢管、扣件、安全网使用行为,防止劣质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湘安监办〔2010〕109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自用单位;安全网使用单位、租赁单位、生产单位、销售单位。

  第三条  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用钢管、扣件、安全网的备案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钢管、扣件、安全网,必须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办理钢管、扣件、安全网备案手续。仅在县域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安全网,可在使用属地县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安全网,不得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

  第四条  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手续时监督机构应核查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其中供应单位必须是备案单位,合同必须有安全、质量责任条款。监督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应查验安全网生产或销售单位是否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严禁使用。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每批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其进行进场验收,对抽样送检的钢管、扣件实施见证取样。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网应查验备案文件,检验外观质量。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钢管、扣件购买、租用、进场验收、抽样检测、日常维护、报废处理等管理制度;钢管、扣件在进入施工现场或使用前,必须进行材料进场检验,并由监理(建设)单位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应按批次堆放,并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立使用台帐,详细记载生产(租赁)企业、产品规格、购买或租赁数量、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查验退回、抽样检测等情况;施工现场应配备力矩板手、游标卡尺等常用检测工具,并按规定对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安全网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相关复印件应加盖供应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应查验。

  第八条  租赁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的购买、使用、维护、保养、回收和报废等质量保障制度;对出租的钢管、扣件与租用单位签订有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的租赁合同;对施工单位返还的产品应进行检测,并标明检测日期和产品使用次数,合格产品应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处理。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申请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3、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经营及办公、堆放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

  4、申请企业出具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安全网责任租赁(销售)合同样本,必须有质量安全责任条款,必须有质量保证、钢管扣件防锈(分色)保证条款;

  5、为有利于行业管理和自律,企业宜申请成为市安全质量研究会会员。

  第十条  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安全网备案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内的产品种类、品牌规格、数量的清单,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复印件);

  5、企业质量管理、程序规定办法、人员机构设置文件;

  6、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安全网质量责任承诺书

  7、办理备案的人员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凡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查验。

  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信息发布

  对符合要求获准备案的企业,备案单位出具文件并在安全质量监督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备案单位在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钢管、扣件、安全网时,应当主动出示备案文件。

  第十三条  备案单位因破产、歇业或者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同时,向备案机构提交注销备案手续报告。

  第十四条  已备案单位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由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质量情况进行现场取样抽查测试。

  第十五条  钢管、扣件搭设前必须由供应单位负责做好维修、防锈、分色处理,用于脚手架的防护栏杆、临边防护栏杆、剪刀撑必须做成红白相间或黄黑相间的花杆,否则施工企业不得使用,已使用的责令现场拆除后作分色处理。供应单位不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此项工作的,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备案机构,备案机构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钢管、扣件、安全网质量抽查、检测不合格的,由监督机构通知该企业限期整改,给予通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单位停止使用该单位产品,同时取消该单位备案资格。使用假冒伪劣安全网的施工单位必须拆除更换,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对选用未备案单位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0年11月1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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