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建通〔2010〕55号
常建通〔2010〕55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常德经济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市城区内道路、桥梁、给排水、供气、防洪、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广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常德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常德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戴君耀,常务副主任:黄金陵,副主任:吕正跃、刘兴华、徐芳明、谢建华,成员:公用局、园林局、质监站、安监站、执法大队、建管科、工程科等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 市城建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议方案;
(二)协调组织投融资建设平台、市财政部门提出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投融资建议方案;
(三)受理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业主优惠政策的申请,向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的建议方案,协调督促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负责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 建设项目及建设计划的确定
第五条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由市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投融资建设平台提出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项目的建议,经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投融资建设平台,根据城市近期发展需要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工程实施前期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须及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按规定取得立项批复文件;
(二)取得技术要点、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三)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手续;
(四)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五)取得施工图设计并进行审查备案;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七)取得施工图设计综合技术评审会议纪要;
(八)取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控制价;
(九)取得项目管理办公室对上述前期准备工作的审查意见;
(十)按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
(十一)通过招标选择或委托监理单位 ;
(十二)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
(十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未完成上述前期工作的情况下 , 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除外),对于临时性确需先行开工的工程 , 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并取得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先行开工 , 但必须在 60 天内补齐上述其他各项前期工作手续。
第九条 所有技术性审查工作未完成的情况下,不得开工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必须进行综合技术评审(由建设单位报市城建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规划、公用、园林、交警、市政、路灯、燃气、自来水、电力、国防光缆、电信、广电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召开会议对施工图设计在技术上进行综合审查),会议评审意见经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后出具综合技术评审会议纪要,综合技术评审会议纪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
第十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市政工程, 建设单位均须组织公开招标。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取BT、BOT、PPP等投融资建设方式。投融资人的确定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其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可适当放宽,但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当投融资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时,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初审,然后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审查的施工图预算 , 作为市政工程投资控制、资金拨付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建设、施工及监理各方均应严格控制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报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切实可行。
第四章 工程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为确保政府对工程建设实体质量和安全的有效监管,对符合规划要求确需优先安排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经业主申请,市建设局批示后可安排质监站、安监站提前介入,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管,以促进项目顺利推进。园林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聘请园林绿化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 ,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收集各管线单位按道路建设的规划与要求所确定的管线敷设计划 , 并据此委托设计单位与道路一并设计, 报市建设局管线办审批。各管线单位须凭批准的管线综合设计办理相关手续并与道路施工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按照“三不”原则 ( 不扰民、不污染环境、不影响交通 ), 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工地现场须按规定设立围档以及告示牌、指示牌等各种交通警示、指示标志; 注意保护各类地下管线、测量标志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 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基建情况及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制度。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与市城建项目管理办公室联络。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按月、季、年向市城建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报告:
(一)月报。简要汇报本月建设工作动态、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附工程形象进度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于次月10日前报出。
(三)年报。全面汇报本年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对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出。
第十七条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巡检制度,由市城建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于每月5日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下达处理意见、责成整改,并抄报市政府,每月编印一期项目建设简报,并按要求编写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半年总结和年度总结,报送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
第十八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工程变更必须按《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变更管理办法》(常建治发〔2005〕3号)执行,即:
(一)凡需变更工程设计和工程量的单项项目,必须由施工单位书面向现场监理报告,现场监理向监理单位报告经批准后,报项目法人。
(二)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1万元以内的由项目法人审批,并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三)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法人报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
(四)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按第(五)项程序审查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
(六)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第(四)项程序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按程序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测、设计、施工以及相关的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天内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第六章 工程移交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经建设单位申请,由市建设局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管养维护等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为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成后的移交管理进程,避免管理脱节,对已具备投入使用条件,但尚不具备竣工备案条件的工程,可先将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按程序进行移交再完善竣工备案手续。建设程序不完善问题作为遗留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等主管部门登记并逐步完善。
第二十二条 工程移交后, 原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的管养维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管养维护单位正式接管。也可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养维护接收单位协商支付一定数额管养维护费后一次性移交给管养维护单位,由管养维护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管养维护责任。
第七章 决算审查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 ,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工程决算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初审后 , 由建设单位送市建设局初审中心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第二十四条 工程决算审核的条件 :
(一)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二) 工程档案齐全 ,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取得档案管理部门认可文件 ;
(三) 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决算审核部门自收到工程决算之日起应当按湘建建〔2008〕249号文在规定时间内审查终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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