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若干行为的通知常建通〔2010〕174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工程勘察单位及有关单位:
我市实行勘察现场见证制度以来,工程勘察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勘察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工程建设投资有效节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但目前也存在部分县市区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我局有关文件精神理解不够,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见证行为、见证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有碍勘察现场见证工作顺利开展。为了更好地搞好勘察现场见证管理工作,现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设【2008】156号文件精神,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见证的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进行见证,并与被委托方签订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合同,明确见证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负责所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的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或其下设管理机构均不得作为勘察现场见证的责任主体,并不得直接承担勘察现场见证业务,更不得向建设单位或勘察单位收取勘察现场见证费。
二、考虑到我市各县市区建设单位自身没有具备勘察现场见证员资格的见证人员,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的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单位又大都处在常德市城区,不便派员到各县市区进行勘察现场见证这一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勘察行业管理办于2008年、2010年分两期对各县市区推荐的部分符合条件的勘察现场见证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考试,并对合格人员颁发了资格证,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可将这批具有勘察现场见证资格的见证员推荐给各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见证员直接签订聘用协议,并同时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备案批准,被聘任的见证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见证人员报酬由建设单位根据聘用协议支付给见证人员。
三、勘察现场见证收费标准应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设【2008】15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具备勘察现场见证责任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取勘察现场见证费。各县市区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勘察现场见证员资格的见证员进行勘察现场见证的,见证员报酬应在聘用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按每日不高于同期监理工程师的平均日工资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受聘的勘察现场见证员,不得由承担业务的勘察单位(或勘察项目负责人)代建设单位支付,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或委托管理勘察现场见证工作的下设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我局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四、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勘察现场见证员的资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制止以个人名义承揽勘察现场见证业务。凡发现勘察现场见证员对勘察现场见证情况弄虚作假,为勘察单位或勘察项目负责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及索、拿、卡、要或接受贿赂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