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进常外地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常建通〔2010〕13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进常外地施工企业、局属各科室站办:
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围标串标,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加强进常外地施工企业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进常外地施工企业必须凭《常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表》(见附表)在本市参与投标或开展业务(所称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企业按照所从事工程项目进行登记,项目结束后仍在常德市从事业务的,须重新按照登记手续进行登记。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面负责进常外地施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进常外地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管科负责。
三、为便于管理,进常施工登记的外地施工企业必须要求设立驻常机构,要有固定专用的办公场所,具体要求为:总承包特级、壹级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总承包贰级企业贰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初次进常的外地施工企业,应由法定代表人及驻常机构负责人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调研考核申请,调研考核合格后,方能在我市参与建筑经营活动。对于未设立驻常机构,未参与考评调研的外地施工企业,原则上每年度限登记一次。
五、施工企业申请进常施工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常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常施工及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记录的证明;
(三)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自有在常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
(五)企业驻常人员清单。企业驻常机构设置及任命文件(包括驻常负责人、驻常技术负责人和七大员)。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上个年度以来单位缴纳的社保清单(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交纳基数、交纳年份等信息)及相应证书。
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所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已申请入常登记后的企业每次投标,仍须按照《常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表》(见附表)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八、企业无故不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的调研考核的,作自动放弃登记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登记。企业在首次登记后的一个考核年度内无工程业绩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视情况规定停止登记资格3~12个月。企业在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内无工程业绩的,取消该企业在本市登记资格,两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登记。
九、企业在常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更,应从变更之日起15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办理变更手续。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对进常外地施工企业开展调研评价,调研评价结论为“优秀”的外地企业,将通报表扬;凡调研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外地企业,将暂停登记资格6个月;对连续两年市场行为调研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全年的登记资格;对存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我们将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列入下年度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受欢迎单位名录”,并据此不欢迎其进入常德市建筑市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年度内被记建筑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年度内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给予解决,并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
(七)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般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企业被暂停登记资格的,暂停期满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该企业在本市登记资格,两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登记。
十一、进常外地施工企业应遵守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还应遵守我市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和相关纪律。
十二、进常外地施工企业应加强现场管理,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施工现场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系本公司人员,且人证相符。
十三、本通知由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对进常外地施工企业依据本通知进行管理,原《常德市建设局关于对外地来常施工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的通知》(常建通[2007]101号)同时废止。
附表:常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表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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