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市级示范镇(乡)的通知常建通〔2010〕123号
为促进全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鼓励和支持区域中心镇(乡)的建设发展。经研究,市住建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市级示范镇(乡)的评选工作。现将《常德市市级示范镇(乡)推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推选申报工作,按以下时间要求落实。
1、2010年8月5日前各镇(乡)完成向县市区建设局申报工作;
2、2010年8月10日前各县市区建设局汇总上报市住建局。
联系人:何红勇 彭锴
电话(传真):0736-7723910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市级示范镇(乡)推选办法
市级示范镇(乡)是各县市区域经济的重要中心镇、卫星镇,承担着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和繁荣农村地区社会经济的任务。经研究,市住建局拟决定对全市城镇化建设工作突出的重点镇(乡)列为市级示范镇。
一、市级示范镇(乡)推选条件:
1、已完成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并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2、镇区人口在10000人以上;
3、基础设施年投入500万元以上;
4、镇区人均住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5、自来水普及率100%;
6、垃圾处理率100%;
7、燃气普及率80%以上;
8、产业支撑有规模以上的二、三产业,主要包括建材产业、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农村旅游休闲产业;
9、村镇建设综合情况在县市区排名前列,在全市具有明显的示范和代表作用。
二、市级示范镇评选程序:
1、各县市区建设局组织有关建制镇(乡)按要求申报,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住建局,上报材料包括推荐名单和有关文字说明材料,含电子和纸质材料各1份。
2、市住建局城镇科汇总、初步审查并提出示范镇建议。
3、市住建局局务会研究审批。
三、奖励办法:
各县市区获示范镇(乡)称号名额1~2个,全市总计不超过15个。对完成或超额完成2010年目标任务的示范镇(乡)在年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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