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常建通〔2010〕10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审查备案机关需按附件㈠的要求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表》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及支付时间等相关内容并出具审核意见,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并完善相关内容。
二、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备案机关核定的安全文明费首次付款金额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安全文明费专用账产上。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文明专用账户银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附件㈡的要求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安全文明费专款专用。
四、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须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湘建建〔2010〕11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时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将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文明费的相关约定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对安全文明费未单列、未足额计取、未明确支付方案或支付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准予备案的,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见附件1)上签署意见,作为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的依据。
五、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商业性银行开设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账户上。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安全文明费专款专用。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开设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是否按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建设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作为降低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条件,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责令改正。
八、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分期支付安全文明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费。
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费支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在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期将安全文明费支付到专用账户;检查施工项目部制定安全文明费的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投入情况;针对项目施工进度,根据相关规定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为安全文明费支付签证提供依据。
对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安全文明费、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费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十、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应严格按照四方监管协议书约定的付款程序拨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擅自挪用安全文明费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关调查时,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应积极配合。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支取安全文明费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核实后,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应按规定上报相关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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