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防水试验的通知常质监字[2009]40号
各区县(市)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民用建筑渗漏问题一直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建筑物使用功能,根据《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 15-19-2006)规定,决定在民用建筑竣工验收时实施防水试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平屋面、露台、厕浴间等有防水要求部位全数进行蓄水试验,对外墙及外窗每单位工程选择三处做淋水试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现场应维持蓄水及淋水试验状态。
二、防水试验要求:
1、平屋面、露台、厕浴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全数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最小蓄水深度不小于20mm。施工、监理单位提前应派专人进行观测记录,对渗漏部位应作标识。
2、每一单位工程由监理或建设单位选择三处外墙及外窗墙面做淋水试验,在其外窗上部安装直径为20mm的PVC水平淋水管,每隔0.5m开一直径3mm的出水小孔正对窗户进行淋水试验,时间不少于24小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提前派专人进行观测记录,对渗漏部位应作标识。
3、对上述平屋面、露台、厕浴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全数试验的项目,如出现渗漏,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然后对渗漏部位重新试验,直到不渗漏为止。对上述选择三处外墙及外窗墙面做淋水试验的项目,如出现渗漏,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对已试验和未试验的外墙、外窗的同类问题进行处理,然后加倍重新试验,直到不渗漏为止。
三、建设单位应掌握上述各项防水试验的情况,包括各项试验的起止时间、渗漏情况、原因分析、处理措施以及重新试验结果等。
四、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将建筑工程渗漏问题作为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加强对防水试验的监督检查,发现竣工验收时未按上述要求进行防水试验或试验发现存在渗漏问题的工程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五、建筑工程防水试验结果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之一。未按上述要求进行防水试验的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不得予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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