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常安监〔2009〕04号
各区、县(市)安全监督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贯彻落实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防止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吸取长沙“上海城”第二期工程“12.27”重大起重机械伤亡事故的惨痛教训,根据省质安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制度。实行备案清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应予注销:
1、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达不到起重机械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的;
3、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根据建设部第659号公告,以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龙门架及井架式物料提升机;
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
自制简易吊篮。
二、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制度,落实检测检验责任。
(一)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其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对规定的检验项目不漏检、不错检、做到检测数据真实、判定结论准确,应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二)重申起重机械周期检验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新安装的;
2、正常工作状态下的起重机械,作业周期超过一年的;
3、闲置时间超过半年重新恢复工作的;
4、经过改进或大修后的;
5、遭受自然灾害(如暴风、大冰冻、大地震等)可能使起重机械结构受力体系、传动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三)严格贯彻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起重机械必检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明确保证性检验项目。重点应检验的部分保证性检验项目如下:
1、有可能危及起重机械整体稳定性、影响其承载能力的钢结构和安全防护设施。
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必须采用原厂家设计制造的定型化附着装置。
3、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必须配置超载保护装置、上下极限限位装置和非自动复位急停开关。各停层处应设置中分式层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1m。
4、货用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全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都必须按要求配置并确保安全可靠有效。有级停靠方式的档距不应大于20cm,停靠装置的操纵方式须采用开门联动的方式。推广无级停靠方式。
5、货用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必须采用有防护顶棚的吊笼。吊笼两侧防护栏杆的高度均不应小于1.5m,护栏应设横杆和踢脚板,横杆的间距不应大于35cm,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0cm。物料提升机的动滑轮和吊笼架体的连接必须采用刚性连接。
三、强化起重机械重要施工阶段的验收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当起重机械进行基础施工、安装、加节和附着等重要施工阶段的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相应作业项目进行验收,签署验收记录。
1、起重机械基础施工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2、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须组织设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对标准节、塔臂、塔帽、拉杆、重要螺栓和销轴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件以及传动系统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验收。
3、在安装(含拆卸)前,安装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告知安装(拆卸)手续。
4、安装完毕检测合格后须经相关单位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30日之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登记牌的,才能投入使用。
5、加节或附着安装,必须由原安装单位安装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附着装置的结构形式、杆系节点距离和附着间距必须符合说明书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加节或附着安装完毕应经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经监理单位签署起重机械同意使用意见后,使用单位方可使用。
四、强化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安拆单位的资质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须严格审验出租单位营业执照和安拆单位的安拆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验合格的,才能签署租赁合同和安拆合同。从事起重机械安拆、维修、操作、指挥的相关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验无误签认后才能上岗作业。
五、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要加强监督执法,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准入条件和备案要求。凡不符合起重机械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和本通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予备案登记,不准进入建筑施工现场使用。对于新购或仍在役龄期内不符合要求的新老起重机械,经原制造厂家召回予以维修整改,达到合格要求的,可准予办理备案登记。
从发文之日起凡新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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