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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 2009-03-16 13:31 字体:【

  湘建设〔2008〕12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规范全省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强化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制度

  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后,建设单位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制度。施工图审查备案是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是我省一项行政许可。对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在其施工图上盖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备案管辖

  施工图审查备案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和办理,省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州)批准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备案资料

   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备案申请报告(若项目拟分期备案,应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分期建设原因、具体方案及保证项目完整性措施);

  (二)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原件)(备案表应由审查机构如实填写,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

  (五)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六)施工图审查报告(原件);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定的审查委托协议;

  (八)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含钢结构、弱电等专项设计合同);

  (九)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

  (十)商品住宅项目套型结构比例表,经济实用房、廉租房项目户型面积及其户数表(该表由施工图设计单位如实填写,并经审查机构审核且加盖公章)。

  四、关于备案条件

  施工图审查备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资料齐全,有关报告、表格及合同的签署、盖章整。

  (二)审查机构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与项目类型和规模相适应,不得超等级、超范围审查。

  (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资质与项目类型和规模相适应,不得超资质进行勘察和设计。

  (四)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如:市政管网直径和长度,房屋建筑面积、层数及高度等)与初步设计批复相符。

  (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如商品住宅套型结构比例,经济实用房、廉租房户型面积及其户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等)。

  五、关于备案时限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和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施工图审查备案条件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具备施工图审查备案条件的应即日退窗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有关补正要求。

  六、关于备案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安排专人开展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各市(州)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进行检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亦应加强对所属县(市)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严格层级监督,若发现有不按规定程序和备案条件进行备案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的有关规定,对备案时发现的超资质或超范围承揽业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弄虚作假等情况,特别是以压价等不正竞争手段承揽勘察、设计业务,质量又极其低劣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违规情况和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