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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并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安乡县鑫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市建设局 2015-04-15 17:54 字体:【

安乡县鑫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登记法定代表人不一致,且在本局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情况。本局对此于2014年9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告知书》(常建通〔2014〕84号),并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对此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七十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报经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本局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许可、注销你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交回本局。

  你单位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本局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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