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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的通知常建通〔2009〕83号

来源: 2009-06-10 17:02 字体:【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行为,促进建设工程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我市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文件精神,借鉴省内、外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及附件《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与报送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建筑等建筑安装工程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的准备、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市及各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常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规定,负责竣工档案的业务指导、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文件材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文件材料。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工程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第七条  竣工档案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实际相符,不得随意涂改。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详见附件《建筑安装工程档案移交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据实增加。

    第八条  竣工文件材料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卷应遵循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并便于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一个建设工程有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案卷不宜过厚,文件材料一般不超过20mm、图纸一般不超过40mm。

   (二)文字材料的尺寸规格为A4幅面(297mm×210mm),同一卷内同样规格。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A4幅面(297mm×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三)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四)整理时要去掉金属物,小于标准尺寸规格的进行托裱,可将几张文件同时托裱在标准尺寸规格的白纸上,文件右边与白纸右边

靠齐,托裱时使用化学浆糊。

   (五)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六)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七)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科技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码。

   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页号,并应采用80g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

   (八)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文件材料装订、图纸不装订。

   (九)案卷装具一般采用案卷盒的形式,卷盒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第九条  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设计师印章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蓝图上进行绘制。

   (二)设计没有变更,在本条(一)款的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三)局部设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四)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变更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等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条  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与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有关资料一致,所有修改内容必须修改到位。竣工图的修改、注记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少量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用杠改法。即用一条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的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二)对于少量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叉改法。即用“x”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位置画上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三)对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蓝图粘贴法。即将变更较大的部分进行重新绘制或绘成底图后晒成蓝图剪下,粘贴在变更部分上,吻合相接成竣工图,并注明修改依据。

    (四)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等修改依据,应注记编号或产生日期。修改依据中每一条、款需注明被修改的图号。

    第十一条  绘制竣工图必须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样清晰和字迹工整。绘制与注记要用碳素墨水。

    第十二条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一)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总监、现场监理。

    竣工图章示例如下:

    (二)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三)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色印泥,应盖在施工蓝图图签栏上方空白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为原件;

    (二)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城建档案要求及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且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三)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且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四)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常德市声像档案移交要求》报送建设工程的照片、录音、摄像等声像材料。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电子档案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材料、声像材料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报送的竣工档案进行复查鉴定,经鉴定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9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

附件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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