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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住建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常建通〔2010〕99号

来源: 2010-12-15 11:38 字体:【
  

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住建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常德市住建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规定》

                                                                二○一○年六月七日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结合常德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罚款:

  ㈠法定处罚额度5千元以下的案件,由市建设执法监察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提出处罚意见,局法制科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决定;

  ㈡法定处罚额度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案件,在履行案件复核、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程序后,由分管副局长召集局法制科、执法大队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然后根据讨论决定的处罚额度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讨论决定处罚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案件,由执法大队提出处罚建议,局法制科审核,呈分管局长审批;

  2、讨论决定处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案件,由执法大队提出处罚建议,局法制科审核后,再呈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3、讨论决定处罚10万元以上或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案件,由执法大队提出处罚建议,局法制科审核,呈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后,再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经局法制科签署意见并呈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再报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影响优化经济环境的案件报市优化办备案。

  第五条  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它许可证、执照的案件,经局法制科、建筑管理科联合签署意见并呈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再报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发证机关处理。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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