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住建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常建通〔2010〕99号
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住建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常德市住建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规定》
二○一○年六月七日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结合常德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罚款:
㈠法定处罚额度5千元以下的案件,由市建设执法监察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提出处罚意见,局法制科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决定;
㈡法定处罚额度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案件,在履行案件复核、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程序后,由分管副局长召集局法制科、执法大队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然后根据讨论决定的处罚额度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讨论决定处罚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案件,由执法大队提出处罚建议,局法制科审核,呈分管局长审批;
2、讨论决定处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案件,由执法大队提出处罚建议,局法制科审核后,再呈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3、讨论决定处罚10万元以上或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案件,由执法大队提出处罚建议,局法制科审核,呈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后,再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经局法制科签署意见并呈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再报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影响优化经济环境的案件报市优化办备案。
第五条 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它许可证、执照的案件,经局法制科、建筑管理科联合签署意见并呈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再报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发证机关处理。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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