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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常德市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常建通〔2011〕22号

来源: 2011-03-10 09:36 字体:【

CDCR-2011-17003

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市各相关企业及中介机构:

  现将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申请资质或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资质的,均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资质的管理工作。常德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意见。

第四条  资质许可

下列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许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资质许可和核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5、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

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及暂定资质(核定)。

其余各等级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

第五条  资质受理

我市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采用层级管理,具体为: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局、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受理相关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申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配合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相关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的管理。具体受理范围如下:

(一)下列资质由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具体负责受理:

1、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资质 ;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6、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二)下列资质由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科技科具体负责受理: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2、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三)下列资质由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受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2、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四)下列资质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受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五)下列资质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具体负责受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六)下列资质由常德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七)下列资质由常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受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所有新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和延续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由受理部门将其基本信息交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汇总,报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务会研究同意后,由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其申报资料,按程序办理。原则上每两个月局务会对资质申报进行一次研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许可的资质,由具体负责受理的部门将初审合格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上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许可或核定的资质,由具体负责受理的部门将初审合格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后,统一对结果进行公示、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上述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建立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申报实地核查制度。新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和延续,由具体负责受理的部门组织对其申报的工程业绩、技术人员、办公场所、机械设备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于核查结果与申请资料及资质标准不符合的,具体负责受理的部门将不予受理,对于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建立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具体负责受理的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对在核查中发现确有问题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报其资质核定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九条  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建立企业诚信管理机制。要逐步加大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力度,要结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业诚信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加快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监管网络体系的建设,逐步实现全市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查询和互通,促进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考核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完善。  

第十条  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各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

(一)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一年内被记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二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记黄牌警告,当年和下一年度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和增项;一年内被记二次及以上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记红牌警告,对其下达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告知书,查看期为一年。

(二)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及中介机构依法终止的;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资质动态核查的,其资质证书将予以注销。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和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的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认真审查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申报条件并做好动态核查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第十一条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时,应当将情况告知同级相关专业部门。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资质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应分别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应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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