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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建通〔2010〕63号

来源: 2010-04-26 10:14 字体:【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

  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08〕156号文)和常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建通〔2008〕133号文)精神,我市从2008年起实行了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自实行现场见证制度以来,我市勘察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勘察设计质量明显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有效节省。为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工作持续稳步推进,针对我市勘察现场见证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现场见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勘察见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勘察现场见证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关机构、人员负责见证管理,要按照湘建设〔2008〕156号文和常建通〔2008〕133号文精神,各地制定相应制度,做好勘察见证管理工作。

  二、为了加强对勘察现场见证人员的管理,我市对经培训合格并发证的勘察现场见证员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我局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勘察行业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每年初对全市勘察现场见证员就上一年度勘察现场见证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进行有关勘察现场见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集中学习、培训及考试,考核工作按《常德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员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各县市区建设局对本县市区所属见证员要签署年度考核意见,市建设局对考核合格的见证员进行年审换证,凡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见证员将取消勘察现场见证员资格。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加强勘察现场见证的规范化管理,对见证员的派遣要由建设主管部门实行有效监管。见证工作必须先由见证单位或见证员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勘察现场见证合同,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然后方可派遣现场见证员。勘察现场见证报告必须由现场见证员亲笔签名并附见证员资格证证书复印件,由见证单位实施见证的还必须有见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勘察现场见证报告签发后,必须到相应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字(章)备案,作为勘察报告的附件,提供设计单位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及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为了确保勘察现场见证工作质量,按照省建设厅湘建设〔2008〕156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建设局应结合我市(含各县市区)实际合理制定勘察现场见证收费标准及见证员的日工资标准并经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准备案。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加强对见证员工资标准的监管,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索拿卡要的见证员要严肃查处,并报我局备案。

  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所属见证员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县市区内的勘察项目进行现场见证,原则上不跨区域进行见证;各县市区内的建设项目也可以委托我市具有勘察见证资格的勘察单位负责现场见证。我市以外的具有勘察现场见证资格的见证单位,必须先经市建设局备案以后方可在我市承揽勘察现场见证业务。我市以外具有勘察现场见证资格的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在我市承揽勘察现场见证业务。

  六、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加大对勘察现场见证工作的现场督查力度,重点应对见证员是否坚持现场跟班旁站、见证报告是否真实、准确、见证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督查。凡发现见证员对勘察现场见证情况弄虚作假,为勘察单位或勘察项目负责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拿卡要或接受贿赂的要严肃处理,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建设厅湘建设〔2008〕156号文和市建设局常建通〔2008〕133号文的有关要求,对没有实施勘察现场见证,没有出具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签章的勘察现场见证报告的勘察文件,不能作为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接受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施工图审查备案。对违反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审查备案的有关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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