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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常建通〔2019〕12号

来源:市住建局 2019-02-21 10:52 字体:【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桃花源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将《2019年度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19年度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1日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印发

 

    附件

2019年度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工 作 计 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加强对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所属行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监察,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法定职责,结合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按照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特制定本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查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及时预防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2019年,将通过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的有序实施,对房屋、市政工程,人防工程,供水和燃气以及职业健康监管、火灾防控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状况,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开展行政督查和监督执法,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已查明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100%,已查实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职业病防控开展率达100%,杜绝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履行好“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职责,推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向好。

    二、监督执法检查的总体安排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中,对一般检查单位每年检查1次,对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重点单位每年检查2次,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单位每年检查3次。监督执法检查分综合督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三种方式按计划检查、非计划检查两部分实施。

    (一)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和企业的安全现状分等级,合理确定各行业(企业)的监督执法监察覆盖率

    1.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和人防工程项目,以综合督查和日常监督为主,在落实每季度层级质量安全督查的基础上,对涉及有危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年内督查覆盖率达100%,重点项目每年检查2次以上。

    2.燃气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专项监督方式为主,生产企业半年内每家检查不少于1次;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持证单位(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

    3.职业病防治、火灾防控以综合监督方式为主,结合各行业开展的检查一并落实,年内督查覆盖率达100%,每个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及其基本情况合理安排对其监督检查次数,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纳入安全生产差别化管理的企业或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或项目;一般性事故频发的企业或项目;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或项目。

    (三)对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或交办等与生产经营现场安全有关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三、监督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八条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监督监察计划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一般情况下,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具有针对性。检查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和作业场所的检查。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检查内容包括: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账登记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依法依规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8.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燃气、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等情况。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或值班作业情况。

    12.作业现场火灾防控落实情况,包括防控组织、方案、教育、演练、设备设施等。

    13.依法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2.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3.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5.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8.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格证件与登记台账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9.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账一致性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账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2.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执法监察的方式方法

    (一)检查方式

    全年监督监察计划在年初向社会公布全文。列入下月计划执法的企业,执法人员应于本月对该企业进行书面告知。告知的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地址、许可经营、项目等信息,检查时间、事项和执法人员的组成。

    (二)检查方法

    采取“四不一直”、“双随机”的方式,“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检查方法:一听企业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二看企业安全基础资料台账;三抽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检查。

    五、监督执法检查计划的实施

    (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科学合理地具体设计并严格规范现场执法环节、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文书正确。

    (二)规范记录与完善案卷。要严格执法程序,切实规范监督检查记录,充分完善各类行政执法案卷。每次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单独归档,统一编号保存。

    (三)本计划实施中,确需对执法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并符合《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六、监督执法检查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一)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现场检查计划、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六)视检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形式,促进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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