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德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动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发展改革商务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发展改革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市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常德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常发改价费〔2024〕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全市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秩序,对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主动适配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新形势,妥善化解空置住宅、已购车位物业服务收费领域民生纠纷,进一步优化收费标准、减轻群众负担、促进行业良性有序发展,结合我市物业服务管理实际,现就全市普通商品住宅空置期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已购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空置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全市普通商品住宅空置期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阶梯式优惠政策,在符合《实施细则》空置房屋认定标准的前提下,收费标准按房屋空置连续周期执行:
(一)从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起连续空置至第24个月,按照备案标准的70%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从第25个月空置期起连续至房屋空置结束,按照备案标准的90%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各物业服务企业须在不超过上述标准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经营状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并保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
二、已购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统一规范全市前期物业普通商品住宅已购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取消原按物业服务等级分级收费模式,执行全市统一普惠收费标准:
(一)普通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30元/车・月;
(二)子母车位:在普通车位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0元/车・月,即40元/车・月。
三、实施说明
(一)本通知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前期物业空置房、车位物业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继续严格遵照《常德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常发改价费〔2024〕16号)规定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省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各相关企业需及时公示更新后的收费标准,主动接受业主、社会公众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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