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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常德市混凝土管理办公室 2021-04-22 15:42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名称:常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的性质:由常德市混凝土企业及相关企业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社会公德,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共同发展。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协调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常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市住建(人防)等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监管。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地址:浙商广场A座13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预拌混凝土的法规和政策,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推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

(三)为企业搞好专业技术人才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提高企业和员工的素质,开展行业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开展有益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参与考察、学习和联谊活动,促进企业间的协调和合作。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办好会刊,总结交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促进共同提高。

(六)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建立信用考核机制,推进行业和企业诚信建设,努力构建和谐行业。

(七)办理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每家团体会员确定1人作为代表行使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生产及相关的建材、外加剂、机械设备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承认章程,自愿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行业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及企业简介(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领取《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行业协会的工作提出议案、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行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及优先获取本行业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和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行业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经常向本行业协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缴纳会费;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其他经营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大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 条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3月18日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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