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常德市城镇公共场所燃气安全信息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六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22〕176号)要求,我局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常德市城镇公共场所燃气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3月16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常德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 王松
电 话(传真):0736-7168508
地 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1780号
邮 编:415000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3 月 6 日
常德市城镇公共场所燃气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六化”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的燃气安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前款所称公共场所包括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养老机构(含老年食堂、养老助餐点等)、托儿所、幼儿园、社区(村)、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单位食堂,餐饮企业及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燃气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其他场所。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适用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理的燃料。
第三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燃气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对公共场所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严格落实公共场所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采取综合措施督导和指导所属街道(乡镇)、社区(村)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辖区内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日常核查工作,督导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信息公开,督促用户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市人民政府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供应燃气的公共场所用户承担下列义务: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及时向用户告知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等信息;
(二)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三)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做好燃气安全使用技术指导;
(四)对用户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五)督促、指导、协助用户消除建筑物业主专有部分内的燃气设施安全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公共场所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和燃气安全信息公开,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年限已届满或者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等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减压阀、连接管等器具;
(二)擅自拆卸、安装、改装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器具,或者实施危害燃气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或实施导致燃气安全装置失效的行为;
(四)加热、摔、砸液化石油气瓶或倒卧使用液化石油气瓶;
(五)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业场所的厨房、高层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在存放、使用燃气的房间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六)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时未设置专用气瓶间;
(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前款行为作为入户安全检查的必检内容。
第六条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统一标准的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
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应当固定设置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高度应与平均身高成年人平视视线相一致,不得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物体上或被遮挡。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协助公共场所燃气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在常德市燃气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中申领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并为其按市燃气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制作、设置,发生破损、变形、模糊等不能识别情形的应及时更换。
任何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或个人,不得因设置、更换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向公共场所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嵌入用户信息、供气信息、安全检查信息和安全宣传信息等内容,并在常德市燃气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更新,进行动态管理:
(一)用户信息由用户在首次申领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时填报录入并及时更新,主要包括公共场所名称、住所(经营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燃气安全负责人姓名、营业证照扫描件和公共场所外观照片等内容;
(二)供气信息由燃气经营企业在设置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或开展配送服务时实时录入并按第八条规定及时更新,主要包括燃气经营企业名称、供用气合同签订情况、企业安管员姓名、供气时间、气源种类、压力等级、气瓶二维码、服务电话等内容;
(三)安全检查信息由燃气经营企业在进行入户安检、配送安检服务过程中实时录入并及时更新,主要包括安检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结果、检查现场照片、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燃气安全检查结果等内容,其中: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由用户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在督导、核查现场录入,主要内容包括督查人员姓名及其职务、督查时间、督查情况、实际整改情况等内容;
(四)安全宣传信息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定期推送,主要包括安全用气常识、应急处置方法、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及市燃气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公示并及时更新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更新公共场所的燃气安全检查信息:
(一)对使用管道天燃气的用户,每半年至少更新一次;新开户、停用后恢复供气的,在供气前更新;纳入重点区域、重点监管名单的,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二)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每次开展配送服务时实时更新。
第九条 燃气安全公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用绿、黄、红三种颜色标识,绿色表示用气安全场所,黄色表示有一般安全隐患场所,红色表示有严重安全隐患场所。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将分类颜色标识的相关用户信息分级推送至公共场所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并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安全隐患督查。
红色场所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燃气经营企业下达停气整改告知书,必要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停气措施,经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销号;拒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继续供气。
黄色场所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加强指导、协助、督查工作,经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销号;拒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可限制或拒绝继续供气。
第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或其安检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为用户设置或更换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的;
(二)供气期间拆除、更改、伪造、变造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的;
(四)未及时更新安全检查信息,或者公示的安全检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对公共场所用户有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六)要求共场所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或者要求用户接受其不符合法规规定或供气合同约定服务的;
(七)对公共场所用户采取停止供气措施时未同时上报燃气管理部门,或者拒不执行燃气管理部门作出的停止供气要求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燃气管理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公共场所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
(二)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管委会)农村范围内公共场所用户的燃气安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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