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铁腕治“欠”,农民工“薪”安心也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2019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民生工程,在市信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紧密配合下,坚持治欠常抓、大事重抓、信访特抓,年初进行安排部署、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约谈建筑企业、下达整改处罚意见,督促建筑企业积极履职,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化解了一些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局,但与彻底根治欠薪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去年,建筑领域讨要农民工工资的投诉虽然没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集访群访和越级上访,但投诉数量仍然不少。全年共接到信访投诉115起,有的是开发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到位引起的;有的是施工单位支付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分析原因,既有实名制管理严格、农民工资专用账户未设立等制度落实的客观因素,又有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但根本原因是建筑企业不作为、不担当。为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彻底根治拖欠隐患,我局依法铁腕治“欠”,让农民工“薪”安心也安。
一、以铁的手腕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一是紧跟上级安排部署。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及公平正义,关系到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条例》的正式实施,有了“尚方宝剑”,通过持续强化日常执法,把功夫下在平时,避免年年整治、年年重演。
二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农民工工资是农民的血汗钱,是劳动应有所得,密切关联这每个农民工家庭的生活,又关系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住建行业部门和建筑企业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真正把保障支付农民工资作为行业部门和企业的分内事,记在心里、主动履职、勇于担责,讲政治、讲良心、守初心,坚决杜绝拖欠农民工资在本辖区、本企业、本项目发生。
三是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对辖区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并牵头处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重大欠薪案件,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具体抓,其他领导主动配合的工作态势,确保欠薪问题解决在属地、化解在基层。
二、以铁的手腕压实各方责任,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内容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进入了以法治手段推动的新阶段。
对施工单位来说:一是建立农民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一项目一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二是与每名农民工书面签订劳务合同,无论工作时间长短都要合同备案;三是严格实名制管理,做到设施安装连通到位、日常考勤打卡到位、进出工地往返通道到位;四是工资发放采取由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转账,不得采取发到班组长和现金支付方式。
对建设单位来说:一是及时做好工程量核算工作,要按合同约定足额拨付工程款;二是拨付工程款采取农民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的方式进行,确保农民工资进入专用账户;三是对出现拖欠农民工资的问题后,支付工程款首先要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以铁的手腕强化监督管理,形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合力
一是形成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机制。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定期研究解决清欠工作中存在问题,加强日常巡查和开展专项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化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继续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强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问题专项督查;逐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健全落实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二是畅通投诉渠道,积极化解争议。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在每个建设项目张贴农民工资维权公示牌,向广大农民工公示投诉电话、地址等信息。同时,和人社、司法等部门等深化联动,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继续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三是加大违法违规惩处打击力度。对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及责任人,将采取向社会通报其失信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企业黑榜公布、限制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已竣工工程不予备案等措施进行处理,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人员集访、闹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将向社会通报其失信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在本市承揽业务,在企业评先评优和资质管理方面实行“一票否决”,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讯员 吴荣衡)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