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明确规划期限即棚户区改造起止时间,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
通知要求,各地在编制规划时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同时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通知指出,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等支持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税费优惠等政策,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要按照批准的年度改造建设任务,及早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的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严禁建设大户型高档住房,确保用地计划落实。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通知强调,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汇总市、县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将规划任务分解到年度和市、县,分别编制下达年度工作计划。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区、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于2010年7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并结合规划编制,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棚户区改造的具体项目、规模、改造方式等,及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通知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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