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窨井盖管理办法(修订)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窨井盖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区窨井盖的设计、建设、维护、维修、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窨井盖,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区域(包含广场、绿地、商场、学校、医院、景区、码头、车站等),住宅小区、单位公共区域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含国防光缆)、照明、交通、治安设施、广电工程等各类地下管线、综合管沟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的检查井、阀门井、雨水井、污水井的井盖、井框及其井座等设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住建局是我市窨井盖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井盖统筹监管部门),负责建立我市窨井盖信息化管理平台;负责牵头制定我市窨井盖监督管理考核细则,并对相关部门、单位按年度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我市各类窨井盖权属单位(使用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负责窨井盖综合治理和应急指挥等工作。
第五条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窨井盖维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燃气设施、城市排水设施专用窨井盖以及依附城市道路上综合窨井盖、无主废弃窨井盖的监督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窨井盖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其设立的管理机构承担。
市教育局负责本系统所管理院校范围内所有窨井盖的维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卫健委负责所管理医院范围内所有窨井盖的维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工信局负责电力、通信专用窨井盖的维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交通、治安设施专用窨井盖的维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系统道路及车站、码头上窨井盖的维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旅游景区等所管辖范围内及广电设施专用窨井盖的维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所管辖公共区域内及城市照明设施专用窨井盖的维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国资委负责供水设施、地下综合管廊专用窨井盖的维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窨井盖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窨井盖安全管理整治及专项行动工作经费,并对各区县(市)资金保障予以业务指导。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社区是窨井盖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窨井盖权属单位(含使用单位、个人)处置辖区内的窨井盖问题,负责配合窨井盖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现安全问题的窨井盖进行应急处置、设立警示标志等协助工作。
第三章 设计建设管理
第七条 窨井盖的设计建设应与管网设计建设同步实施,设计文件应明确窨井盖的种类、型号及承重标准。窨井盖生产、安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窨井盖应当与四周地面保持平顺;
(二)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功能;
(三)容易造成伤亡重点危险区域城市排水、电力等窨井盖应加装防坠网与物联网报警装置;
(四)窨井盖上应当标明专业类别(如电力、电信、联通、移动、广电、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燃气、多家合用为综合)、承载等级、执行标准等信息,严禁错盖;
(五)旅游景点、行业专业井盖采用特殊标志的,应事前向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六)人行道的停车位的划分应采取对窨井盖的避让原则,无法避开又需划分车位的,应在征得井盖统筹监管部门同意后,统一更换为符合承重等级的窨井盖。实行经营性收费的区域,由经营单位对窨井盖负责改建、维护,非经营性区域由原单位负责改建、维护。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商场、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内的窨井盖维护管理。
第九条 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新增窨井或开设出入口涉及窨井迁改的,由提出申请的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窨井盖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信息录入需接受井盖统筹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主管部门应对窨井盖的专业标志、型号、承重等级、执行标准及信息录入常德市窨井盖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移交时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建设单位应向维管单位(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移交窨井盖设计平面图及窨井盖编号统计表,统计表编号应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号规则。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新建道路移交时,已明确管网特许经营的,维管职责移交至特许经营单位;未明确的,已启用的维管职责移交至使用单位,未启用的维管职责移交至道路维管单位;启用后维管职责移交至使用单位,每年由窨井盖管理部门核定数量报市财政,财政按数量支付维管费。
第十三条 窨井盖施工竣工后,应当作为专项工程参与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井盖统筹监管部门申请验收,井盖统筹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窨井盖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窨井盖权属单位(使用单位)对窨井盖管理维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能明确由权属单位来进行窨井盖维护职责的,应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共同确认其使用权限,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共同行使窨井盖维护及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商业通道、出入口、停车位内的窨井盖由使用单位负责,建设时与其管线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共场所、开放式小区由其管理单位或物业负责,没有管理单位或物业的由所属社区负责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经规划部门审批,城市道路两厢开设出入口,涉及窨井盖迁改的,应提出申请的单位应向原权属单位提出申请,负责窨井盖迁改并承担费用,之后维护管理由其原权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无主废弃井的维护与处置由各级窨井盖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在窨井盖维修、维护、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九条 井盖统筹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窨井盖权属单位(使用单位)定期开展窨井盖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窨井盖权属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窨井盖管理应急预案,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组织巡查抢修维护队伍;发现或接到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举报后,应当要求窨井盖维护管理单位在2小时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12小时内确认窨井盖权属、24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修复时,应使用同类标识的窨井盖,避免井盖错盖。
第二十一条 如遇到破损窨井盖暂不能明确权属单位或使用单位,或窨井盖维护管理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紧急情形,井盖统筹监管部门可临时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最终确定的窨井盖权属单位(使用单位)承担;因该等情形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由窨井盖维护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圈占、或擅自开启、移动窨井盖,不得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向窨井内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液体或气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任何车辆不得违反道路安全法,不得在人行道碾压、破坏窨井盖。
第二十三条 井盖统筹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窨井盖权属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推行窨井盖信息化管理,提升窨井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丢失、损坏,以及故意破坏、移动窨井盖等情形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违反窨井盖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井盖统筹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窨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形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井盖统筹监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窨井盖权属单位(使用单位)划分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为第三方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第三方责任。
井盖统筹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窨井盖权属单位(使用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窨井盖监督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两级窨井盖维护管理应按其城市道路、公共区域管理权限的划定各自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常德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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