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管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3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度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6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重点血防区(汉寿县、安乡县、澧县、津市市、临澧县、鼎城区、西湖管理区)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1.3%,二类行业为2.3%,三类行业为3.3%;一般血防区(市本级、桃源县、石门县、武陵区、西洞庭管理区)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1%,二类行业为2%,三类行业为3%。
二、各县市区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实行费率浮动,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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