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常建通〔2012〕40号
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西湖、西洞庭城管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和建筑施工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预拌混凝土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广泛运用,大大提高了建设效率,对改善城市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预拌混凝土企业数量发展过多且站点不够合理,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甚至出现恶意竞争现象,严重影响了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带来诸多隐患。为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预拌混凝土(包括沥青混凝土)行业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准入管理
1、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总量进行调控。目前,我市共有预拌混凝土企业18家(其中市城区6家,县、区(市)共12家,其中9家已具有砼企业生产资质),年设计生产能力1200万立方米以上,2011年全市统计的市场需求量近400万立方米(含市政道路建设),市场需求仅占年设计生产能力的30%,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产能相对过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鼓励竞争”的原则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数量、产能的调控力度,力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区域布局更加合理。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数量,预拌混凝土年需求量在20万方以下的,宜设立一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年需求量在20万方以上、40万方以下的,宜设立两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年需求量超过40万方的,根据情况可逐步增设。
2、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站点进行预审。新建、改(扩)建预拌混凝土企业选址应符合各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及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合理布局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站点预审,凡是新建、改(扩)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先向县、区(市)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建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申请,报送预选地址及生产规模等前期资料。各县、区(市)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布局、市场需求,提出是否同意建站的意见。经审查批准建立搅拌站的企业,要按程序办理完立项、土地、规划、环评、工商等手续,再申请专项实验室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资质证书。未经县、区(市)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擅自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站的企业,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
3、严格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核准。新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业资质,首先提供县、区(市)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允许建站的预审同意证明、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土地提供与土地使用权人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资料,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规定的资料,企业申请的专项实验室资质证书;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经现场验收确认企业拥有自己的搅拌系统、运输车、泵车、质量检测专项实验室。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市场和质量监管
1、各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明确专门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市场监管,要严格贯彻落实各级政府相关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尽快出台预拌混凝土管理文件,加大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2、要加强对 预拌混凝土行业联动管理。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和市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要联合对混凝土企业进行价格调研,共同发布全市预拌砼价格;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下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查活动时,要与市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共同参加,共同发布检测和检查结果。
3、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和市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要针对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发布全市预拌砼指导价格,无特殊情况,每两个月发布一期。
4、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和混凝土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大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力度,规范砼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质量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每一季度至少要对辖区混凝土企业原材料、外加剂和混凝土质量做一次对比实验,并及时公布对比实验结果。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和混凝土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日常生产动态检查和资质考核。凡发现企业技术负责人长期挂靠,实验室实验员未按资质要求到位空岗的,要及时上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督促企业限时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凡资质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撤回资质证书。
2、禁止已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倒卖、出租、出借、允许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杜绝无资质企业进行资质挂靠或以分站、分生产线名义生产、销售混凝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现有的分站、分生产线须单独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任何未单独取得资质(包括生产资质和实验室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所设立的分站、分生产线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一经发现,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分生产线一并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
4、各级混凝土管理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混凝土价格市场的监管,对恶意价格竞争和哄抬价格行为要严厉查处,并上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5、各级混凝土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要严厉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和外加剂,严重违反《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的行为,上报企业不良行为纪录,并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6、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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