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诗墙管理处违规收取停车费问题处理的情况通报常建通〔2011〕142号
局系统各单位:
据媒体反映,市诗墙管理处存在违规收取停车费行为。经市优化办调查核实,情况反映属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94年6月15日,常德市诗墙文化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诗墙服务中心)成立,经营范围:旅游产品开发、房屋出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其主管部门为常德市中国常德诗墙管理处(以下简称诗墙管理处)。2009年12月,常德市诗墙文化开发服务中心并入常德市中国常德诗墙管理处,为市财政部门统筹管理事业单位。2006年4月25日,诗墙服务中心与自然人叶彬签订武陵阁租赁合同,将武陵阁主楼及后坪固定资产、物资全部租赁给叶彬,经营项目由叶彬自行确定,租凭期限为2006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2008年3月25日,诗墙服务中心与自然人田丰签订春申阁场地租赁合同,将春申阁广场部分场所地出租,从事停车、洗车、冰柜、烟柜摊点经营,租赁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11日。2009年5月26日,诗墙服务中心与自然人孙杰签订排云阁场地租赁合同,将排云阁广场部分场所地出租,从事停车、冰柜、烟柜摊点经营,租赁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存在问题
1、价格违规行为
根据湘价服〔2006〕58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和湘价服〔2010〕165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应申请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制作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诗墙管理处春申阁、排云阁停车场未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停车收费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2、监管不力,工作失职
诗墙管理处在明知停车费需要办理相关证照手续情况下,将春申阁、排云阁停车场地出租经营,市物价局对其问题进行过查处,且租赁合同到期后,诗墙管理处仍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停车违法收费问题未得到解决。依据市物价局工作职责和湘价服〔2006〕58号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湘价服〔2010〕16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春申阁、排云阁停车场服务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负有查处和监督职责,但自2001年以来,诗墙管理处一直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制止叫停违法收费行为。2010年,在市物价局根据网民举报对诗墙管理处进行调查后,诗墙管理处仍未跟踪监督制止到位,致使春申阁、排云阁停车场违法收费照旧进行。诗墙管理处在停车违法收费问题上存在监管不力、工作失职的问题。
三、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的情况,鉴于该违规收费问题是历史形成的,曾经向物价局申请过,只是一直没有明确回复,且所有收费都上缴了财政,2011年5月接到市优化办的整改通知后,及时停止了违规收费行为。对此,局党委决定对违规收费问题作出如下处理:
1、对诗墙公园管理处分管副主任郭跃华进行戒免谈话;
2、对诗墙管理处的违规行为通报批评。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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