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1年度深化行政责任制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与优化经济环境工作效果自评办法常建通〔2011〕25号
根据市机关效能办、市优化办常效办〔2011〕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1年度深化行政责任制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与优化经济环境工作效果评估,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自评原则
自评工作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实施。自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简便、适用”原则,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一项重要的检验标准。自评结果纳入优化经济环境工作考核内容和局系统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二、自评内容
1、明责情况。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与依法界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内设机构、下属机构职责职权,切实保证职能合法、职权明确、职责清晰、关系顺畅。
2、履责情况。是否严格按照上级规定与本级政府界定的职责职权,科学设定人员岗位、责任到人、责权一致、各尽其责、尽职尽责。
3、评责与问责情况。是否根据深化行政责任制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相关的工作规则、绩效考核体系、行政过错追究体系以及加强督导、考核与问责工作的情况。
4、社会满意度。是否以“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行政职能,建立健全季度、半年和年度群众问卷调查或行风监督员考评机制,建立测评工作台帐。
三、自评办法
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总分30分。
1、单位自评。根据市机关效能办,市优化办印发的《关于2011年度市直行政机关深化行政责任制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自评办法,在2月底前报市机关效能办、市优化办备案。分半年(6月30日前)、年终(11月30日前)两次自评。没有制定自评办法扣5分,超过2月底迟报自评办法的扣2分,没有按自评办法组织自评的不记分,自评少1次的扣15分。自评情况以书面汇报材料和原始自评资料为准(半年自评须在7月5日前、年终自评须在12月5日前上报)。自评标准按附件内容记分。
2、日常考评奖罚标准。
(1)单位班子成员问题,一般处理,每件扣5分;较大处理,每件扣10分;较重处理,每件扣30分。其他人员问题,分别按上减半扣分。发生的案件被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优化办文字通报的,每件扣2分。
(2)市纪委监察局、市机关效能办、市优化办交办的各项事项(含参加会议、上报材料、完成交办工作等),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的,每件扣5分;办理未达要求的,每件扣2.5分。
(3)市纪委监察局、市机关效能办、市优化办组织的专项检查、督导检查的各种问题,被文字通报,每处扣5分;被市级大会或市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5分。
(4)市行政投诉中心受理单位的投诉,经查证确实存在一定问题的,每件扣5分(投诉问题形成案件的,按案件扣分办法处理,不重复扣分)。
(5)单位获得中央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事项(含上年奖励,当年表彰事项),每件加0.5分;省级领导小组(含协调小组)表彰奖励事项,每件加0.1分;获得省直厅(局)及省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事项(含上年奖励,当年表彰事项)每件加0.5分;深化行政责任制工作,单位在市机关效能办、市优化办组织(或承办)的全市性大会上介绍典型经验的,每件次加0.15分;提供现场经验的,每件次加0.3分(不重复计算);在市机关效能办、市优化办主办的简报(通报)上推介经验,每篇加0.05分。此项加分总分不超过0.2分;在市效能办、市优化办各种督导检查中,单位受到表扬(表彰)的每件次加0.1分(一份文件或同一事项多处表彰、表扬不重复计分)。
(6)单位主动查纠单位自身问题或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一般处理,5件以内加0.2分,5件以上的每件加0.01分(该件总分不超过0.25分);较大处理,每件加0.4分;较重处理,每件加0.8分。直接处理的下属单位、分局的问题,各项加分分别减半。此项加分总分不超过0.8分。上级交办的处理事项或上级已经查清交办给单位要求处理的事项,不属加分范围。
四、有关说明
1、本《自评办法》中,“一般处理”指:书面告诫、扣除奖金、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较大处理”指:调离工作岗位、吊销行政执法证、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行政记大过(含)和党内严重警告(含)以下处分。“较重处理”指:行政降级(含)和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受到多重处理的,不重复计算)。
2、本《自评办法》中所指的案件,如1件涉及多人,均只按1件处理。
3、考评时,奖励加分以奖励单位文件(原件)、奖牌为准,问责加分以单位文件(或通报)为准,并附加案件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被处理人书面检查等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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