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规定和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0〕298号
现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31—84894657)。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投标 规范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治理工程
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29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确保国有资金有效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以依法自主招标;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代办招标事宜。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招标人不得随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中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相互约定,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等要素,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相关规定对投标人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人为抬高或降低投标资格条件,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及获奖情况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业,不得以配合招标人暗定中标候选人为条件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在投标人之间采取牵线搭桥、谈判或其它方式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在项目代理过程中如不按招投标相关规定和程序代理,应予及时调整。
第五条 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推行网上备案、网上评标。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书的传送、投标报名、答疑等均在政府规定的专门网站上进行。
取消各种报名环节,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投标。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单独会见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
利害关系人就招标事宜谈判。
第六条 资格审查纳入评标活动。取消投标人数量限制,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投标。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当投标人数量没有超过9家(含9家)时,则首先实施开标,再对投标人实施开标后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其评标结果不参与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当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可以对投标人实施开标前资格审查,并在7日后再对其实施开标、评标。在对投标人实施资格审查时,相关证照原件及证明材料应由投标项目负责人携带到评审现场(其他人员不得代替),接受评标(或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内容条款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投标人不得出卖、转借资格证照或以其它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不得委派其他人员代替参加。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掌握和熟悉评标方法,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认真进行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以时间紧迫等原因为借口,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评标。在评标活动中,不得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特定中标候选人的暗示和引导;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规定仔细研究并定性,评标现场不能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报告相应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有围标串标行为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并提交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评委进行处理,发现有围标串标及不公正评标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同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评委应取消评委资格并向社会公示,造成评标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评标过程中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监督人员要各司其职。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招标人无人具备评标专家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专家库中抽取,其数量可根据投标人数量及实际需要确定,但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澄清。投标人代表应随时保持通信畅通,及时解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评审、监督过程中的有关质疑、问题解答等均应有相关书面、视频、音频记录。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严格监督招投标各方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各类招标文件要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招标人不按行业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作不良行为记录。
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发现招标人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参与投标标准的,不遵守和不服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监管的,不依法依规履行招标职责的,要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招标监管人员实行随机轮岗制度。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人员要实施调离或撤换;对伙同招投标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暗箱操作的监管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杜绝“阴阳合同”。项目招标程序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政府网站上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关条款签订承发包合同。
招标人、中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投标要约签订合同;不准签订“阴阳合同”规避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引起的变更,应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加强部门联动,实施标后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一经发现中标单位存在的不履行投标承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资格的单位及时查处;要对招标人、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明知存在“挂靠”等骗取中标资格行为却视而不见,甚至伙同包庇、隐瞒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满足招投标工作需要。凡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开展。
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要确保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的需要;确保评标专家评审工作、休息的需要;确保评审过程中查询各类信息的需要;确保招标人、行政监督人员实施监督的需要。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采用相关手段干扰和限制行政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规避招标、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及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人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自主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 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第154号令)划分的代理范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查实了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个标段的选定。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
(一)随机抽取法:总投资额6000万元以下(含6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委托代理服务费金额、实施时间和地点;
③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④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
⑤公告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时间即为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时间。
3.组织随机抽取
①招标人通知投标人到场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由操作人员按照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大于或同等数量的号码。
②按投标人报名的顺序,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投标人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③将所有抽取确定的号码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
④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号码相对应投标人为第一候选人,第二、第三个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第三候选人。
⑤对抽取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的方可正式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合格时,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当三名候选人均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组织随机抽取。
⑥招标人依据抽签后审查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招标代理机构被记录严重不良行为一次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不良记录有效期内不得参加随机抽取。
(二)综合评估法:总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除采用随机抽取法外,也可采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实力与资信、代理业绩、市场行为、投标报价和投标人对本项目编写的招标代理方案进行评审打分的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报价,投标报价的设置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时间和地点;
③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④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⑤公告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3.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报名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按以下标准评审打分(第②至第⑥项),总分为100分:
①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必备条件)
②投标人实力与资信(20分)
③投标报价(10分)
④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30分)
⑤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10分)
⑥投标人编写的招标代理方案(30分)
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要求为暂定级时,投标人资格等级为甲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评审打分的总分上加2分,资格等级为乙级的可加1分;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要求为乙级时,投标人资格等级为甲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评审打分的总分上加1分(具体评分细则见附表1—4)。
投标人按评审打分结果排出前三名,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第三的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采用随机抽取法的招标项目,当单个项目报名的合格投标人超过50家时,招标人可在合格投标人中直接抽取中标候选人,也可只选定不低于合格投标人数量20%的招标代理机构直接进入抽取程序,但未参加抽取的单位,招标人应提前通知。
第七条 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放弃中标。
第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选择确定情况书面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投标人实力与资信评分表
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
附件3:招标代理方案评分表
附件4:投标报价评分表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进行。
认定处理可以在收到书面的有效的举报投诉或情况说明后进行,也可以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通过资格审查且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本次招标失败的;
(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七)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
(八)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第七条 对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分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的有效的举报投诉后调查核实和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情况说明两种方式。
经调查核实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定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
由于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第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宣布本次招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含两处)错、漏一致或雷同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九)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违规行为情形的。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并告知投标人。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而不指出的;
(三)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的;
(四)发现投标人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
(五)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六)对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规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七)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可以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可以废止该评标结果。
参加招标评标监督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进入依法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在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认定处理结果要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告。
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与违规投标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举报投诉。违规投标行为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予以相应的不良记录;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从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被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的,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招标人的评标专家为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行为实施监督,对有参与围标串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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