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城区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砼的通知常建通[2010]124号
局属各相关站办;城区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商品砼管理办公室及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砼的政策规定,为配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市城区所有建设施工现场(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严禁现场搅拌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商品砼管理办公室应加大商品砼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有序竞争管理,严格现场自拌砼的行政许可控制。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砼价格的政策引导,及时发布市场指导价格,严格控制预拌砼生产企业哄抬价格行为。
3、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把好招标文件审查关,其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工程使用预拌砼。
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砼的现场监督工作,对2010年8月1日后仍使用现场搅拌砼的,一经发现,立即做出停止施工的决定,并不得进行分步验收,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签字。
5、预拌砼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接受行业监管。
6、预拌砼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管理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7、预拌砼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商品砼运输车辆的管理,车辆清洗和运输应符合城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8、预拌砼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砼,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砼。
9、市建设执法大队应按《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关于商品砼的相关条款严格执法,对未经许可现场擅自搅拌砼的进行严肃查处。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预拌砼生产企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市住建局将按照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记录不良行为、暂时收回施工许可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取消资质等处罚。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