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北城区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在鼎城区报建有关档案移交管理问题的通知常建通〔2010〕56号
鼎城区建设局及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加强在鼎城区报建而所在地属江北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移交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的相关规定,城市同一城区只设一个城建档案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市江北城区工程档案的收集、存放、保管及利用工作只能由市城建档案馆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城建档案管理,现就工程项目档案移交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在鼎城区报建而工程所在地属江北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工程建设地点在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而工程项目的报建及备案在鼎城区建设局,房屋的产权登记又在市房产局办理的相关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此类工程项目)。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此类工程项目在鼎城区建设局报建办理设计审查备案时,要先在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并作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三、自2010年4月1日起,此类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资料。建设(业主)单位如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相关工程档案资料并取得市城建档案馆《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鼎城区建设局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市房产局也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四、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本通知程序办理竣工档案移交的此类工程项目,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市城建档案馆)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五、为共同做好市江北城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鼎城区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应与市城建档案馆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市城区工程档案工作顺利实施。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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