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单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扣分细则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是今年市委、市政府一项重要中心工作,也是当前各单位各部门需要落实的一件头等大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08年度市直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总体精神和最近两办印发的《常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以及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提出的具体要求,现提出市直单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扣分细则:
1、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分值在市直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总共占11分,分别体现在“城市创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之精神文明创建”和“政令畅通”三个项目之中。其中“城市创建”部分占5分,“宣传思想政治工作之精神文明创建”占2分,“政令畅通”占4分。
2、市委、市政府两个创建督查组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督查(含暗访)中发现问题,以《市委督查通报》形式点名批评的单位,一次扣0.5分,在“政令畅通”项目中扣除,扣完4分为止。
3、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创建工作组情况后,以创建《简报》形式点名批评的,一次扣0.5分,在“宣传思想政治工作之精神文明创建”项目中扣除,扣完2分为止。
4、创建会商会、专题调度会和督办现场市领导交办的工作落实不力,被要求限期整改和点名批评(以创文办或考核办记录为依据)的,一项扣0.5分,在“政令畅通”项目中扣除。
5、武陵、鼎城、德山、柳叶湖四区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考核中,涉及市直单位落实不力和工作不合要求的,一处扣0.5分,由城市办综合情况后,在“城市创建”项目中扣除,扣完5分为止。
6、上述点名通报涉及路段、社区的,扣分分摊到具体联系社区和包路段的责任单位。
7、在全国文明城市最终检查验收中,因扣分影响创建夺牌的,在目标管理综合考核总分中一次性扣5~11分,相应责任单位不能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红旗单位。
8、有关工作责任部门(创文明办、城市办、两办督查室等)和市直考核办要相互配合,准确掌握工作情况,客观提供考核依据。对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扣分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9、涉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考核扣分,从8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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