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常建通〔2008〕11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建设部第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省建设厅湘建设〔2004〕393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及湘建设〔2006〕2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08〕1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审查备案管理工作,针对我市施工图审查及审查备案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现进一步补充相关规定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与审查备案制度,是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而实施的审查制度,各县市区建设局应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施工图审查及审查备案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及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管与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受监及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我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只能委托本省所属的审查机构审查;只要不超越审查资质的项目,原则上由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必须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需报送资料一览表》(见附表一)的内容提供全套报送资料,并对报送资料查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备案时,必须严格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需报送资料一览表》(见附表二)的要求对所报送资料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受理备案。
四、施工图审查要在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结构安全性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重点审查的同时,还要认真对以下政策性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能给予审查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施工图审查备案。
(一)是否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了勘察设计招标及初步设计审查。按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86号文)规定属于中型及中型以上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型和中型以上的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报审;此外,用地面积3公顷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纯多层居住小区项目、用地面积3公顷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也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报审。限额以下不需作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按《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常德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设计审核登记表》(附表三),经审核准予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后方可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是否具有与承担项目相符的勘察、设计资质;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签字和加盖相应的图章,市属以外勘察及设计单位是否在市建设局办理了登记手续。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及单体方案;是否按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中要求修改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设计;是否符合节能、节地、节水和节材等相关标准和要求;是否存在明显的保守浪费现象。
五、在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应严格对照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及单体方案图进行核查。要认真核查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等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乎审批要求;并同时核查是否有擅自变更建筑使用性质、改变规划布局、增加建筑数量、擅自增加建筑层数与建筑层高等行为。整体设计的新建院落工程、住宅小区项目,在分批次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必须重点按照以上要求核查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能给予审查备案。
六、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必须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规文件与相关节能设计规范严格把关,重点审查节能设计施工图是否与节能计算书相一致;经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未经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批准不能进行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能对擅自变更的节能设计进行重新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七、施工图审查时,对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缺少专业计算书、总平面图及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图,特别是主体结构设计图不全的项目,审图机构应退回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待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需要变更建筑平面设计、改变建筑层数及不满足建筑消防、建筑防排烟等内容或建筑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设计文件,必须要求设计单位补充或修改相应设计图,设计单位不能用文字变更通知代替。补充或修改的设计图经重新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报告。
八、经审查通过的所有施工图设计文件,都必须加盖审图机构印章(最少应有5套设计文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专用章)。加盖审图专用章可只在每套图纸(或每专业图纸)的首页和最后一页盖章,然后在整套图纸的侧面加盖审图专用章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未经许可擅自修改的施工图。
九、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要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相关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设计深度严重达不到规范要求以及其它违规行为的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报送《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特别是要对勘察设计单位一贯设计质量低劣、设计深度不合要求、勘察设计人员扰乱勘察设计市场私自挂靠勘察设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及审图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环节,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建设厅湘建设〔2008〕12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审查备案工作的管理。在受理审查备案之前,必须严格核查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同时要对审图机构已审核盖章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查,对设计深度不够、设计文件签署不规范及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受理备案;对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的各种违规行为、勘察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人员恶性低价竞争、不按规定签订勘察设计合同、违规挂靠设计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审查人员不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违规签发审查合格报告等行为要及时上报市建设局进行查处,并退回不合规定的审查报告。
十一、按照部令及省厅有关文件要求,省建设厅、市建设局每年将对各区县(市)建设局审查备案监管情况及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一次以上不定期检查,对有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人员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省建设厅湘建建〔2008〕39号文件要求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的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将取消注册资格,对严重违规的审图人员将取消审图资格;对各区县(市)建设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的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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