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筑外墙自保温节能体系构造作法的通知常建通〔2008〕10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质监站、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规范,建筑墙体节能可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墙体自保温体系等节能措施。依照建设部第659号公告要求,节能建筑外围护结构墙体自保温体系,必须以蒸压砂加气混凝土、陶粒增强加气砌块和硅藻土保温砌块(砖)等为墙体材料,砌筑厚度等于或大于240mm厚墙体,采用专用保温砂浆或粘结剂砌筑灰缝,不考虑两面抹灰和表面热阻,传热系数小于0.85㎡·k/w,导热系数修正值1.25,辅以节点保温构造措施,一般可以满足夏热冬冷地区节能50%的设计标准。我市的新建节能工程当采用外墙自保温节能措施时,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要同时做好梁、柱、剪力墙等热桥部位的外保温隔热处理(在热桥部位增设胶粉聚苯颗粒等保温系统),且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验算,以确保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
对于采用外墙厚度小于240mm厚加气混凝土砌块或未按规定采用专用保温砂浆等措施,达不到节能50%要求的建筑,都必须另采取外墙外保温措施(如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系统、膨胀聚苯板薄抹灰保温系统等)进行外保温隔热处理。
自发文之日起,对于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外墙自保温节能做法,施工图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市质监站将不予质量评定验收,市建筑节能办不作为合格节能建筑验收备案。请市质量监督站、各设计、审图、监理、施工及有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