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把建筑节能外窗性能检测合格关的通知常质监字[2009]39号
各区、县(市)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建筑节能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合格是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必须条件。针对我市目前节能外窗存在的质量问题,为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外窗的制作与安装质量,解决门窗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和安全隐患问题,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节能外窗性能检测实行严格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外窗进场后,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二、节能外窗进场时应对以下性能进行复检: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检测应按见证取样送检要求实施。
三、节能外窗安装后应进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
四、建设工程节能外窗的性能检测应严格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单位应准确、及时、公正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报告必须按规定时间上报属地质量监督机构。
五、建筑节能外窗的性能检测报告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凡未进行建筑节能外窗性能检测的工程或检测性能指标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认定节能分部及单位工程验收合格。
六、建设、施工单位在选择外窗前宜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建议要求生产单位提供同类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及同类工程现场检测合格报告。为避免损失在外窗供应合同中应载明性能检测不合格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建筑外窗的性能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费用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列支(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监督机构严格按本通知实施建筑节能外窗验收监督,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迅速落实,提前准备,确保建筑节能外用窗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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