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常建通〔2015〕76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明确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和职责,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经研究特制定《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予印发,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30日
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2应急预案体系
2.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4有关机构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工作准备
3.2应急演练
3.3预警及级别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2分级响应
4.3响应程序
4.4新闻发布
4.5善后处理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5.2事故抢险调查与总结报告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8附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3.1适用于我市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在市政府、市安委统一领导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1.4.2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保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4.3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常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领导机构、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机构、施工和房屋产权及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组成,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等。
2.2 应急预案体系
常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以及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等组成。
2.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常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其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指挥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指挥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监科科长、建管科科长、工程科科长、设计科科长、市房管局产权处主任、市住房保障办主任、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主任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
主要职责为:
(1)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应急机构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2)及时了解、掌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向市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3)指导、协调和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4)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为地方提供技术支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承办指挥部的日常事务,主任由安监科科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指派。
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受理事故报告,区分事故等级,传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市安委指示,传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指令,联络行业各级应急机构和资源。
2.4相关机构职责
2.4.1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组建、职责应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挥部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4.2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由各企业、单位制订,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督促。
2.4.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按照相关预案,结合现场实际,会同有关专家制定完善现场抢险、救援、保障等现场应急方案并有效地实施;及时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事故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在同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活动。
2.4.4现场救援所涉及的消防、医疗、交通、治安等支援,由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3 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工作准备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应急演练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部署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建筑施工项目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3.3预警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种突发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预警应当以可靠方式通知到相关应急机构及相关单位。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 报告程序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或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常德市人民政府。
4.1.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事态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6)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要求的相关内容。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7)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8)事故原因分析;
(9)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机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办公室主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同意,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市政府、省住建厅相关要求执行。
4.1.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2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Ⅱ、Ⅲ、Ⅳ级(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实施I、Ⅱ级响应行动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在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Ⅲ级响应行动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迅速启动本预案,督促、组织事发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Ⅳ级响应行动时,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实施救援。
4.3响应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市级、县(市、区)级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小组报告。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局领导带队赶赴现场监督、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市政府和省住建厅汇报有关情况。
4.4新闻发布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及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4.5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事故抢险调查与调查报告
5.2.1 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处理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事故结论;
(6)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7)各种必要的附件;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各区县市应急指挥小组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并及时更新和发布: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各区县市应急指挥小组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好本地区的抢险力量、专家咨询力量和应急管理力量,应依靠本地骨干企业建立种类和专业齐全的常备救援抢险队伍。各区县市的常备救援抢险队伍的名称和人员数量应每年造册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办公室备案。
6.4宣传培训与演练
6.4.1宣传
各区县市应急指挥小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4.3演练
各区县市应急指挥小组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1.1 本预案中的建筑工程新建、改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属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组织修订。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附录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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