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文件增设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条款的通知常建通〔2015〕27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从源头抓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我局对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有关评标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条的编列内容栏、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第4条质量要求4.1.1项增加防治质量通病条款:“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技术标中明确质量通病的防治方案,内容包括:防治机构,墙体、楼板裂缝、楼地面、外墙、门窗、屋面渗漏等部位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并以醒目字体标记。同时,对评审表格作如下修改:
(1)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在《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中增设第10项,项目为“质量通病防治方案与措施”,评审标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且为保证项(见附表2)。
(2)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在《技术标评审计分表》中增设第8项,项目为“质量通病防治方案与措施”,评审标准分为完善、合理计10分,欠完善、欠合理计6-8分,缺项计零分(见附表3) 。
二、实行直接发承包项目,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承包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房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与措施,明确防治机构及具体部位的防治措施,由质安监督部门审查把关。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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