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常建通〔2015〕16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城管规划建设局,桃花源分局筹备组,市城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更好的开展好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和强化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主体职责
建设(业主)单位是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全过程的责任主体,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规程,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标准;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初步设计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必须与节能计算书一致;施工图审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负主要责任,不得随意变更节能设计,如确需变更需经建设(业主)单位同意,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进行节能验算并将节能计算书报原审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送审图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对节能产品、材料品质及生产厂家的选择等环节严格按有关规定把关;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生产厂家必须同时对进入施工现场节能产品、材料品质及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进场同步抽检、查验过程进行见证,对抽检取样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施工环节进行现场全过程监督;节能检测单位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部门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负监督职责。
二、严格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监管
我省对建筑外围护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材料、节能门窗及其它相关节能产品、材料实行推广应用目录公示制度。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严格实行登录备案及跟踪管理。凡获得《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证明书》的厂家和产品,均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常德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登录证明》,登录证有效期为一年。只有同时进入《湖南省推广应用目录》并办理了常德市《登录证明》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方可用于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工程;建设(业主)、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产品、材料按相关要求进行查验,并对进场产品、材料按进场批次进行见证取样抽检。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生产厂家只能销售已登录备案且属于自身企业生产的产品、材料,并负责选派专业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凡在我市办理登录的本市和市外生产厂家销售的拌合料节能产品、材料,必须是本企业申报登录报备厂址生产并袋装直接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异地生产或现场拌制产品以及冒用其它同类企业生产的产品、材料。对已进入《湖南省推广应用目录》和办理了《登录证明》的产品、材料,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每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检测机构进行一次产品、材料随机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材料将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取消进入《湖南省推广应用目录》资格,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再给予办理年度《登录证明》,不得再进入施工现场用于房屋建筑工程节能施工。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
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湖南省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的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节能产品、材料按进场批次进行出厂合格证明查验、《登录证明》核查及见证取样抽检等进场复验,严把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进场关口。用于每个单位工程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至少有一次现场见证取样同步抽检复验,由该项目持证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并对抽检取样的真实性负责。建筑节能外墙保温工程均采取由进入《湖南省推广应用目录》和在我市办理了《登录证明》的生产厂家供料并选派专业施工人员施工,由项目施工单位与产品、材料厂家签订劳务合同,按照项目施工单位制定的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同时确保产品、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完毕后,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进行预验收,在质安部门监督五方责任主体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再进行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查验产品、材料生产厂家登录证明、劳务施工合同及产品、材料分批次进场抽检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工程,其主体工程验收不能评定为合格。在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所属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必须采取查验竣工资料(包括产品、材料生产厂家登录证明、供料与劳务施工合同、进场抽检查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并进行现场目测与随机现场抽检。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不能通过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备案。
四、加大对违规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属于国家强制性条文,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规和规章规定,各方责任主体凡有下列行为的应按现行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建设(业主)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取消建筑节能措施或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修改节能设计降低节能标准的;
2、设计单位不按规范设计或设计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以及设计施工图与节能计算书不相符的;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进行节能设计变更的;
3、项目施工单位无节能施工方案、对进场节能产品、材料质量未进行同步抽检和施工质量未严格把关,未与产品、材料厂家签订供料及劳务施工责任合同,节能产品、材料施工质量弄虚作假不按节能施工图施工,以及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4、监理单位未履行节能产品、材料进场查验和同步见证取样抽检监督职责或对见证取样弄虚作假,无节能施工方案审查意见、监理记录,对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违规行为未履行施工监督职责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5、检测机构出示虚假检测报告、不按规定要求抽样检测的;
6、节能产品、材料生产厂家未进入《湖南省推广应用目录》且未办理《登录证明》而进行销售,冒用其它厂家《登录证明》或出借《登录证明》给其它非法经销商,用异地生产产品代替原报备厂址产品或用其它厂家产品代替本厂家产品,恶意低价竞争,销售、使用伪劣产品、材料,施工弄虚作假不按设计图施工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行政监管职责追究。在节能产品、材料登录备案管理,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和单位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等工作中,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建筑节能监管人员如玩忽职守、把关不严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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