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放建筑业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常建通[2014]28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洞庭、西湖管理区城管规划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德山分局、桃花源分局筹备组,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环境,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4年1月27日下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建筑业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25号)和3月12日下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取得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61号)文件精神,省厅决定于将建筑业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委托下放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对相关工作事项做如下安排:
一、工商注册所在地属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设立认定(初始、增项、重新注册)行政许可事项和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具体负责办理。
二、工商注册所在地属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新申报和延期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具体负责办理。
三、各相关单位应于每月10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并于当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
四、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认真组织以上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对审批资料整理归档。有关人员在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
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建筑业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25号)
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取得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61号)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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