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建通〔2014〕10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常德市建设局文件常建通[2008]133号相应废止。
附件:常德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实施细则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3月3日
常德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
实 施 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可靠,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勘察现场见证制度。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作为项目设计依据。
本实施细则所称勘察现场见证,是指在建设工程勘察现场,由建设单位指派本单位或对外聘请符合见证员资格的人员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现场作业人员身份和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现场作业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对勘察作业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实施监督和管理。
铁道、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由各相关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第一责任人。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工程勘察之前,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签订工程勘察合同,并同时实行勘察现场见证。
第五条 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由建设单位指派本单位符合见证员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建设单位没有符合见证员资格的人员时,应对外聘请符合见证员资格的人员实行见证。
第六条 聘请见证员实施见证的,其见证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与所聘见证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见证内容、见证责任、见证劳务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等。
第七条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员,由熟悉和掌握工程勘察现行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富有经验、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见证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现场见证工作。
1、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2、具有二年及以上连续从事工程勘察或岩土施工或土建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应专业初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员由各建设单位或具有勘察资质的勘察单位推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各县市区见证员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经基本条件审查、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颁发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员上岗证和工作牌,见证员应持证上岗并佩戴工作牌。见证人员实行单项目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制度,对年度或单项目考核不合格的见证人员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上岗证,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八条现场见证采用旁站形式,与勘察外业同步进行。见证员在勘察外业现场对以下内容进行见证:
1、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人数、身份、上岗证;
2、现场作业情况;
3、现场作业原始记录:
⑴勘探定点、控制性坐标及控制点的可追溯性;
⑵钻探工作量及钻孔单孔孔深;
⑶单孔采取原状及扰动土样数量;
⑷单孔是否观测过初见或稳定水位及采取地下水试样(含地表水)数量;
⑸单孔采取岩石试料数量;
⑹单孔进行原位测试类别及数量。
第九条 见证员有权督促勘察企业及勘察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勘察作业,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应停止勘察作业而不停止的,现场见证员应拒绝签发见证报告并及时报告相关建设单位和负责工程勘察质量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工程勘察的原始记录应当由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校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一条 见证员应对见证内容提出见证报告。见证报告由“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和“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单孔成果见证一览表”组成。
“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和“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单孔成果见证一览表”由建设单位指派或外聘的见证员签字后,再由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见证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见证员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如实记录勘察现场见证情况,确保见证资料真实可靠。见证员如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索拿卡要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取消见证资格。
见证员和建设单位应对见证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经见证员、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和“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单孔成果见证一览表”是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将见证报告及见证员上岗证复印件一并与工程勘察报告装订成册,由建设单位、工程勘察企业存档保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勘察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在勘察单位进场作业前确定勘察现场见证人员,并按规定提出现场见证的具体要求。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勘察任务书等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进行现场见证,不改变和替代相关勘察企业和勘察作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对不按规定实行勘察现场见证的建设单位,勘察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建设单位提出按规定实施勘察现场见证的要求;对拒不实行勘察现场见证的建设单位,以及现场见证员索拿卡要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及时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相关技术规范在实施工程勘察前向勘察单位提交勘察任务书;对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不得接受,更不得依据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应当拒绝审查;对勘察成果与现场见证资料不符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勘察单位予以纠正,且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进行勘察现场见证或在见证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并应追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常德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