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建通〔2013〕42号
CDCR-2013-17002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防止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湖南省《关于确实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3年第一次局务会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单位与审图机构入境登录备案管理
1、本省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含境外设计单位)在我市(含各区县市)承接业务时,需先到省住建厅办理入境备案手续,并在省勘察设计协会网站公布,然后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单个项目入境登记;本省内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承接业务时,直接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单个项目入境登记;市属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含各区县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需办理入境登记。
2、本市以外未办理入境登记备案的勘察设计单位不能在我市从事相关业务。
二、强化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1、由政府财政投资(含融资、BT)的建设项目,凡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必须实行勘察或设计公开招标。
2、对于规划部门要求组织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竞选的项目,由规划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竞选过程共同监管,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竞选结果可作为招标认可,并由建设与规划主管部门对中标结果进行共同备案后由建设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3、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招标不能代替单位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也不得以施工图阶段的纯商务报价形式的招标代替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
三、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勘察设计合同格式应分别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制定的GF—2000—0209和GF—2000—0203标准格式文本,其内容必须准确反映工程项目名称、规模、计费依据与标准及勘察设计费总额,并说明付款方式与时间;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同时签字,并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合同专用章方可有效。在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并留存。恶意低价勘察设计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凡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了分期付款条款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不得恶意拖欠。
四、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签署盖章与注册人员签名
按照住建部要求,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将现已实行注册执业的建筑、结构、岩土工程等注册人员的手写签名和注册执业印章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执业注册人员必须在勘察设计技术文件上亲笔签名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勘察设计技术文件(单位工程施工图仅需首页)必须同时有勘察设计人员、注册师(已实行注册的专业)、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审定签名和法人代表(院长)签名,并加盖注册师专用章和单位勘察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
五、加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与限额以下工程审批管理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或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市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县市区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市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县市区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设计单位参加初步设计评审会必须派单位总工或一名单位领导参会,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设备师等注册人员必须到会。
2、要严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关。初步设计文件除满足规定的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外,要将项目可研批复报告或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岩土工程初步勘察报告、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文件等作为必备附件;对学校、医院及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工业项目、超高层建筑等,还需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工业项目)、水土保持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报告。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编制建筑节能专篇。
3、对于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以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委托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或直接办理限额以下工程审批手续,但项目报批的相关附件材料必须完备,同时要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及市场准入与从业行为严格把关。
六、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执业行为
1、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规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依据建设项目立项批文、规划审批文件及资质允许范围进行勘察设计;严禁超资质、超审批规模和不按已审批的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文件,配合建设单位加层进行结构计算,加大基础设计、预留加层或扩大建筑面积的“打埋伏”设计。勘察单位在承接勘察业务时,应主动向业主单位提出进行勘察现场见证要求,未经现场勘察见证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严禁用于上部建筑设计和报送施工图审查。为了确保有效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用于上部建筑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地勘报告上交设计单位设计。
2、建设工程未经初步设计审批或限额审批通过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允许进行下一步施工图设计。已经通过初步设计审查、限额审批或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如作改变层数、调整建筑面积或进行总图布局调整等重大修改,在报送规划部门进行调整审批的同时,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审批,并经规划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修改设计;修改后的设计施工图必须到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并到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审查备案后方可用于施工。
3、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相关规定和政策文件严格对报审的建设工程进行政策性及专业技术审查;严禁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资质范围和违反政策性审查规定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未按程序通过初步设计审批或限额以下工程审批、违反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配合建设单位“打埋伏”设计以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合规定的建设工程不能受理施工图审查。对于已经通过初步设计审批、限额审批或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工程,如作重大修改设计的,在未经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调整审批时,审图机构不能受理重新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施工图审查人员,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深度严重不够、违反强制性条文规范、勘察设计单位执业设计人员违反政策性规定及“打埋伏”设计、超资质设计等违规情况如实记录并及时上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加强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
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项目程序审批管理、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重要抓手。施工图审查备案与初步设计审批实行相同的分级管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应重点检查审图机构是否超资质、超范围违规承担审查业务;是否按程序和规定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把关;是否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违规情况如实记录并按规定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同时对不按初步设计审批或限额审批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打埋伏”设计、勘察设计单位超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勘察设计合同签订不规范、恶意低价竞争业务和勘察设计注册人员违规执业行为等进行审查。
对于省外和市属以外办理了单项工程入境登记的勘察设计单位,需重点检查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注册人员签字及主要设计人员是否与办理单项工程入境登记的人员相符,单位设计文件专用章与注册师印章是否与入境登记时备案的相符。属省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需要查看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八、各区县市建设局和质量监督、执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力度,形成闭合监管与联动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有关通知内容,所属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同时,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认定上报相应等级的不良行为记录;对于情节严重和影响恶劣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者,应向颁发资质证书的上级主管机关上报,建议给予责令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取消个人注册资格、吊销个人执业证书等处罚。
对于湖南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情况,我局将函告其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对于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科技科反馈。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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