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3年建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常建通〔2013〕33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3年建筑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3月29日
2013年建筑管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3年全省建筑管理工作要点》为指导,继续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为中心,深入推进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规范化和监管信息化,严格“打非治违”,深化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市场监督执法,提高行政监管效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规模和质量;推进企业改革,加快多元化发展,拓展经营领域和市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科学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筑业方面,力争全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15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其中外拓产值突破50亿元;税金12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争创鲁班奖工程2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受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建筑节能推行率100%;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率控制在3‰;全年培育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50个,市示范工地80个,省优质工程5个,市优质工程10个。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公司化管理,认真履行企业管理责任
改变项目经理管理工程局面,从以下方面强化工程项目的公司化管理:
1、扎实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
(1)按省厅建管工作要点要求严格执行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监管,加大对项目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2)启动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和建筑业企业安全认证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建筑业企业开展安全认证。以安全认证为契机,要求各企业结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标准化图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2、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流程。
(1)对企业内部,检查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设置情况,以及是否制定适合企业自身实际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手册等情况,通过达标验收,确保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到位。
(2)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控制付款、结算和材料控制流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建立和完善项目经理责任制,加强内部审计,强化外部监督。
(二)全面开展建筑业与房地产业诚信体系建设
1、六月底前全面完成诚信平台中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的录入工作,七月份全面启动诚信平台对建设项目的监管。
2、年底开展阶段性综合评级,切实做到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三)加强对外地进常建筑业企业专项治理
改变不具备资质或资质登记较低的单位及个人,为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业务,挂靠外地资质较高的企业或用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的现象,确保我市建筑市场“开放、公平、健康、有序”发展,拟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打击违法行为:
1、把好市场准入关口。
严格按照常建通〔2012〕89号文件精神,对外地进常企业实行单项工程登记和年度登记制度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地企业,禁止其在我市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2、加强对外地企业参与项目的过程监管。
(1)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外地进常企业,各监管部门应以挂靠行为对其进行查处:(a)合同约定的有资质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的;(b)合同约定的有资质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c)合同约定的有资质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及社保关系的。
(2)从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责情况入手,通过实施《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打卡考勤制度》,让违法分包、转包企业无处可藏;并通过检查外地进常企业分公司人员的持证、社保关系等措施,清除虚假分公司,让真正有实力、有水平的外地和本地企业得到良好发展。
(四)深入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把好企业准入清出关口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0]232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建筑业市场的准入清出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将继续开始对全市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基本工作安排如下:
1、上半年考核对象为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2、下半年考核对象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部分专业承包企业,着重针对以下两类企业:(1)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2012年度被记录不良行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2)发展前景较好,拟申请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的企业。
(五)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提升招投标监管水平
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广泛宣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新修订的湘建建[2013]18号、19号、20号三个文件,印发实施三个新文件的具体意见。组织监督人员、代理专职人员、相关施工、监理企业经营负责人、评标专家等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和考试。实施“招标计划书”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着手建立招投标电子化系统,积极开展标后稽查,加大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查处力度。
(六)突出抓好对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1、全面开展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
2013年6月份前,全市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上交安全认证申请,9月份前认证工作全部完成.对未按期完成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的施工企业将上报省厅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延期。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列入各监督机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2、继续全面落实“三化”工作,全面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2013年是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年,各级监督机构认真开展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自觉执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求,严格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评选标准,切实提高推荐评选质量。有5个以下(含5个)施工项目的企业,必须全部申报,达到省市示范工地(工程)标准;有5个以上施工项目的企业,申报达到省市示范工地(工程)不能低于5个,且示范工地(工程)占到承建工地的比率必须达到60%以上;所有外地入常施工企业的项目必须全部获得省或市级示范工地(工程),否则清退出常德市场。
(七)突出专项整治,狠抓监理、检测、商品砼等重要环节的监管
1、狠抓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全年开展两次监理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挂靠监理企业资质承揽业务、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监理人员一人多监、无证上岗、到岗率低、履职不力等问题,促使监理企业配足项目监理人员,规范监理人员监理行为,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2、整顿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
继续开展检测机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虚假检测行为、出现不合格报告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等突出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一经查实,严格按规定采取经济处罚、停业整顿、清出检测市场等行政处罚措施,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3、继续强化商品砼生产监管。
采取到商品砼企业和施工现场对比检查的方式,每月开展一次商品砼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进场管理、试验室管理及生产控制等内容,对检查情况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企业限制其产品的使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突出保障性用房的质量安全监管
1、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对所有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其质量控制目标原则上不得低于我市优质结构工程、优良竣工工程的标准要求。凡达不到控制目标要求的,一律责令整改。
2、全面推行“样板引路”制度。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量大面广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现场做出样板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3、加大监督频率,强化过程监督,全面及时地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动态。
各参建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质量隐患。
4、严把竣工验收关。
在竣工监督抽查时,严查分户验收落实情况及主要质量通病治理效果。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整改到位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以确保向社会交付让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九)探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是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现实需要,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必需补充,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我市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统一部署下,探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利用市场手段,促进企业加强项目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保证体系,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水平,优化工程建设环境。
(十)全面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按照局2013年工作要点的部署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坚决杜绝重大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治: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单位不依法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不按规定履行法律建设程序,特别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2、施工、监理等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及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
3、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不到位、无证上岗、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出让资质和资质挂靠的;
4、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不到位;施工现场脚手架、卸料平台,深基坑和高切坡开挖支护、高大模板系统、临边和洞口等安全防护不到位,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安全保证措施不到位的,以及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名录与工程实际不相符,以及识别和监控不到位的,临建办公、宿舍楼、食堂安全管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施工图(含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图纸)未经施工图审查,且未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6、不按图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和消防施工的;
7、城市燃气无资质经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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