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建通〔2011〕59号
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近段时间,我市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民投诉较多,擅自拆除承重墙和改变房屋结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防止出现安全事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相关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负有相应的管理职权和责任,应按规定加强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房屋交付使用前的装饰装修活动的违法行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受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三、房屋交付使用后的装饰装修活动的违法行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受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如涉及到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核实证明后,以书面文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科,再由信访科牵头协调处理回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处理装修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
四、关于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含第二次精装修),因装饰装修工程规模越来越大,规避监管现象越来越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也越来越突出,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湘建建函[2010]369号文件精神,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调查处理。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科、执法监察支队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要互相配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按照管理范围,可以将案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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