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常建通〔2016〕111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西湖、西洞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桃花源分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常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住建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8日
常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常德市建筑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验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施工机具出租和安装拆卸、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筑业企业及其从(执)业人员(统称信用主体)。首批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见附件,其余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条 评价标准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
评价内容包括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对信用主体基础信息评价加扣分、良好信用信息评价加分和不良行为信息评价扣分组成。
第四条 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信用主体自行网上核查,没有登录的应及时申报。因未及时登录造成信用分及信用等级影响的,由信用主体自行负责。
第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常德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监管职责认定下达告知书。告知书应明确评价标准、评价分数、评分有效期、是否属提示或警示信息等。告知书签收人为企业负责人或项目部、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等从(执)业人员。告知书申诉期为5天,申诉期满未申诉或申诉被驳回的3日内,各成员单位应将不良行为信息送或传至常德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常德市勘察设计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3、常德市建筑业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4、常德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5、常德市招标代理企业及人员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6、常德市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7、常德市工程检验检测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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