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建通〔2016〕114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西湖、西洞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桃花源分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常德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建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8日
常德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5]8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验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企业及项目部、监理部主要责任人,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等各类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信用信息,是指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和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对建筑行业企业及其执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在本市范围内的工作业绩及信用状况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其他组织征集的反映信用主体在本市范围内的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记录数据。
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归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六条 市住建局成立常德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常德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作为全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组成
第七条 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组成。严重的且被认定上报省住建厅不良行为的信息,在公示时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八条 基础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执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基本财务指标、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资质情况、经营业绩等。
执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执业人员本人身份、从业资格、执业经历、业绩等。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本市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的通报表扬、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业绩获得区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表扬、表彰;
(二)企业通过国家、省级行政机关、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标准化认证;
(三)经营项目获得广厦奖、鲁班奖、芙蓉奖、国家示范项目、省优、市优项目等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四)工作业绩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信用主体在本市范围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下列情形记录为不良行为信息:
(一)符合《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认定标准的行为记录;
(二)其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
(三)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行为记录;
(四)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企业人员采取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为企业牟取利益且经纪检监察、司法部门查证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企业经营活动中经发改、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严重违反民事约定、损害他人权益的不良行为记录;
(八)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依照规定及时到各级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等记录;
(二)未按各级行政机关及管理机构要求实施相关标准、规范、措施等记录;
(三)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记录;
(四)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记录;
(五)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少,未经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且无主观恶意的记录;
(六)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记录;
(七)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记录;
(八)违反本行业协会公约的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取得资质承接业务或超越资质承接业务;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录;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五)在申请行政审批等事项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
(七)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
(八)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该纳税人存在欠税、发票结存或稽查在案的情况;
(九)发生较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记录;
(十)企业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记录;
(十一)因严重不良行为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或曝光的记录;
(十二)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数额巨大、时间较长,且存在明显主观恶意的记录;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收集和记录
第十三条 常德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收集、记录、提供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对其收集、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收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网上申领电子《信用手册》后,自行填写上报,按照分工经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后,网上提交保存。基础信息增加、修改由企业申报,经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实后提交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修改。
2、良好信用信息由信用主体自行上报,也可由发布单位统一申报,按照分工经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后,及时提交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3日内录入。
3、不良行为信息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告知书后,及时向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提交3日内录入。
第十四条 未报送的良好信息和未告知的不良行为信息在信息评价时不予采用。当信用主体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常德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申诉和证明材料,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公布
第十五条 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行业信用信息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设置公示期限。公示期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提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为1年,警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为2年。公示期限届满后,终止公示,转为长期保存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期按照《建筑行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规定执行。企业终止或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被撤销(注销)的,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可终止公示;企业申请退出常德市场的其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可申请终止公示,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虚假行为的,可以向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任何信用主体不得恶意举报,经查实属恶意举报的,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记入其不良行为记录。信用主体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记录不良行为等处理。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按照《常德市建筑行业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规定,对信用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每日信用评价分和每日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超过评价有效期则取消相应分值。
本办法实施前有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按《常德市建筑行业及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计分。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中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评价标准,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同一不良行为信息若信用主体未有效整改、扩大负面影响或恶化相关情况的,可重复扣分。 每日信用评价分是根据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
第二十一条 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差)四个等级。 信用主体的初始信用等级为C级;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年度最后一天的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D级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即时综合评价所得。
(一)A(优秀):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本数);
(二)B(良好):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本数);
(三)C(一般):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50%以下;
(四)D(差):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1、有1条警示信用信息或3条提示信用信息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2、因企业拖欠工资等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3、因文明施工较差或城市创建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行政处罚等行为的;
6、其他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D级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重塑企业信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进行信用修复,信用评价等级由D级转为C级,但信用评价扣分按照评价标准期限执行:
(一)企业已履行义务,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修复了不良行为记录,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二)出现可从D级转为C级的其他因素。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局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等工作中,将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根据信用主体信用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管。
对上年度及日常信用评价等级为A、B的信用主体,实施简化监督,在办理审批、验收等业务流程中列入绿色通道,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评杯、评优中优先推荐,招标投标给予加分。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信用主体,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限制参与招标投标。
第二十四条 信用主体为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的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监管应用日动态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不安排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在企业检查(不含施工现场)、资质升级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项目资本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证金监控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降低监控标准,但最低监控额度不得低于监控标准的50%;优先推荐企业项目参加国家奖项考评;优先推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国家、省先进个人评比;在招投标时给予加分。
(二)监管应用日动态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不安排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在企业检查(不含施工现场)、资质升级中正常开展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项目资本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证金监控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监控标准,但最低监控额度不得低于监控标准的70%;支持企业项目申报国家、省级示范、优秀项目,在招投标时给予适当加分。
(三)监管应用日动态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资质动态核查,资质年度核查和项目资本金监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证金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正常受理企业在本市项目申报国家、省级示范、优秀项目。
(四)动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当地主管部门要到企业在本市现场实地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不超过六个月);实施资质动态核查;严格监控项目资本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售资金;不得承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不受理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示范、优秀项目;招投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中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第二十五条 信用主体为个人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的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A级,优先推荐参加先进个人评比,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专家库,招标投标给予加分。
(二)B级,正常受理参加先进个人评比和参加国家和省、市专家库,招标投标给予适当加分。
(二)D级,取消参加国家和省专家库资格,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业务。
第二十六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招标投标的具体应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全市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工作开展不及时、数据上报不到位等影响信用信息工作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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