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记录制度》的通知——常建通〔2016〕116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西湖、西洞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桃花源分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记录制度》已经市住建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8日
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严肃执法纪律,保障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督执法机构公正形象,防止和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结合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成员、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副科级以上人员。
本制度所称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常执法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应当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执法具体情况,组织研究法律政策,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安全生产监管创造公正执法的环境。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恪守法律,秉公执法。遇有违反法定正常工作程序,通过各种关系干扰执法,为违法行为人开脱、减轻责任,或者非法干预、阻碍执法,或者提出不符合执法规定的要求等情况时,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 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一)违规指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二)以各种方式妨碍、阻挠、干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正常执法;
(三)默许或者授意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干扰执法;
(四)通过非正当途径和方式,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行为人开脱、减轻责任或提出其他不正当处理行为和要求;
(五)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六)违反规定泄露执法信息或者为当事人打探违法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七)阻挠、拖延或者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以其他方式违反规定干扰监督执法行为的情形。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遇到应当报告的情形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记录报告表》(见附件),向市纪委派驻我局纪检组报告。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等存在干预执法的情形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执法人员或相关知情人员,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纪委派驻我局纪检组按程序调查核实后进行问责、追责作出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或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请求对相关人员追责,作出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妨碍、阻挠、干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监督执法活动情况。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监督执法活动情况报告的内容及报告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情况的,一经发现,给予提醒、警示、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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